今天是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安全保卫 > 正文

关于印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轻院字〔2017〕70号 2017-12-29)

作者: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08-08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轻院字〔2017〕70号  2017-12-29

 

各系、处室: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

              20171229日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院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28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二条  深入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消除火灾隐患,坚决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为构建安全稳定和谐校园,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第三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条  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由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院法定代表人是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审批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院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  学院分管安全的院领导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协助学院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代表学院与各系、处室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协助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按照“一岗双责”原则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保卫处是消防安全管理直接责任部门,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学院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院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部门动用明火作业;

(六)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建立健全学院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台账;

(八)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九)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七条  各系、处室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系、处室及驻校内其他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三)各系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消防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四)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五)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需提交消防安全措施、安全责任人资料,报学院保卫处备案;

(六)按照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七)学院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章  消防安全教育与宣传

 第八条  消防安全教育与宣传组织形式:

(一)消防安全教育:教务科研处负责将《大学生安全教育》课列入人才培养方案;保卫处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专题讲座;学生工作处、各系按照《大学生安全服务手册》内容,通过新生入学教育、召开主题班会等形式开展安全教育。

(二)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各系组织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期组织一次学生消防安全体验;

(三)组织人事与宣传处、团委、保卫处在校园网络、广播、宣传栏开设消防安全教育专栏。

第五章  

第九条  在学院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按照学院《“平安校园”建设考核标准》要求对各系、处室进行考核。对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责任人的其他处理,由学院有关职能部门按文件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