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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规范》的通知 (鲁轻院字〔2017〕11号 2017-3-24)
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规范》的通知
(鲁轻院字〔2017〕11号 2017-3-24)
各系、处室: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规范》已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请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切实遵照执行。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
2017年3月24日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根据《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2007〕18号)和学院《学生奖助管理办法》(鲁轻院字〔201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一)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三)各系学生奖助工作小组具体实施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审认定工作。
(四)各班级成立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的民主评议工作。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构成,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第三章 认定比例与档次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高职学生认定比例为学生总数的20%,设“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特殊困难”学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6%;“困难”学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8%;“一般困难”学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6%。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中职学生认定比例为学生总数的10%。
第四章 认定条件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三)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勤奋,生活俭朴,符合认定条件中相应条款。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一)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淄博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二)父母务农,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负担较重;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一)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
(二)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
(三)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四)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一)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
(二)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
(三)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极为困难;
(四)其他无经济来源,无法维持正常学习。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二)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因专业要求,需配备者除外);
(三)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五)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
(六)有喝酒、吸烟等消费行为。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高职生和中职生分别认定。
(一)新生随录取通知书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在校生由各系发放《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实填写《调查表》,并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
(三)每学年开学初,学生将贫困认定申请书(信纸手写)和加盖公章的《调查表》交所在系学生奖助工作小组。各系学生奖助工作小组对学生提交的《调查表》和贫困认定申请书进行审核。
(四)审核通过后的学生登录“山东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进行网上自评和班级民主评议,并将班级民主评议得分录入“信息系统”。
(五)根据“信息系统”认定的得分排序,各系学生奖助工作小组确定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各系从“信息系统”导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申请表》,报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审批后,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上报淄博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提交《申请表》,不再提交《调查表》。
师生如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本系学生奖助工作小组提出质疑。各系学生奖助工作小组在接到异议材料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学生奖助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每学年,各系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贫困生的20%。
第十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认定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认真核实,及时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规校纪的;
(二)经核实,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与事实不符的;
(三)有不良信用情况的;
(四)有铺张浪费、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丝院字〔2010〕87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1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校: 系别: 专业: 年级: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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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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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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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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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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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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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前 户口 |
□城镇 □农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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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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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 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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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特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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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 残 |
□是 □否 |
单 亲 |
□是 □否 |
烈士子女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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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通讯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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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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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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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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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 其他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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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 |
学生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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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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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 |
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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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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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区号)- |
备注:本表供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用。可复印。请如实填写,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后,交到学校。如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无专用公章,可由政府代章。
附件2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本人基本情况 |
姓 名 |
|
性 别 |
|
院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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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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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
学号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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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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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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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申请理由 |
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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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评议情况 |
自我测评分: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评议份: 困难程度量化测评总分: 认定困难等级: 班级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系部意见 |
经班级评议小组推荐,系奖助工作小组审核后, □ 同意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
调整为 。
系奖助工作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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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资助中心意见 |
经学生所在系推荐,本中心认真核实,并根据学校具体情况: □ 同意系奖助工作小组意见。 □ 不同意系奖助工作小组意见。
调整为: 。 (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