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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图书资料管理办法 (鲁丝院教字〔2012〕23号 2012-11-2)
(鲁丝院教字〔2012〕23号 2012-1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图书馆是学院的文献情报中心,是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提供优质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图书馆的各项工作都应以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履行教育职能和情报职能,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为中心任务。
第三条 图书资料属国有资产,凡用学院资金所购图书资料,须到图书馆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由图书馆整理上架后方可借阅。
第四条 图书馆藏书主要供本院读者使用。读者凭本人借阅证入馆借阅。
第五条 图书馆的开放时间根据学院的作息时间及本馆的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第二章 借阅证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借阅证的办理
(一)新调入的教职工,凭学院人事部门或所属部门介绍信办理。
(二)新生报到注册后,以班级为单位到图书馆开通学院“一卡通”图书借阅功能,晚入学的新生凭学生证、身份证到图书馆办理。
(三)本院函大学生、计划外学生、进修生,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担保、经图书馆同意后,集体办理。需交押金100元/人。
(四)借阅证一人只能办理一个。
(五)教职工办理离校手续、离退休手续时,须将所借图书还清,并注销原证,离退休人员如需借书,须重新办理借阅证。
第七条 借阅权限
(一)“一卡通”借阅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转借或借用他人“一卡通”借阅的,对借阅人和转借人给予批评教育或注销其“一卡通”借阅功能。
(二)冒用他人信息借阅者,按窃书处理。
第八条 借阅证(一卡通)的挂失
(一)借阅证(一卡通)要妥善保管,丢失后应立即到图书馆挂失,挂失前已被他人冒借的图书,失证人应负责赔偿。
(二)借阅证(一卡通)遗失后,经本人申请,在还清所借图书后,可注册新证。
(三)补办新证后,原证终止使用,若仍使用按冒用他人借阅证处理。
第九条 借阅证的注销
(一)读者凡因调离、毕业、结业、休学、退学、出国、辞职等离开学院时,须事先到图书馆还清书刊资料,办理借阅证注销手续,方可离开,有押金者退还押金。
(二)读者离开学院时如不按规定到图书馆办理还书注销手续,其所在部门应负责追书或赔偿。教职工过世,由其家属办理还书注销手续。
第三章 书刊借阅管理
第十条 借阅册数
教职工最大借阅册数为十册,学生最大借阅册数为六册。
第十一条 借阅期限
(一)教职工借期为90天。
(二)学生借期为15天。
第十二条 借阅要求
(一)所借书刊到期仍需继续使用者,如无人预约,可续借一次,学生期限为15天,教工期限为90天。
(二)所借书刊资料,应当面详细检查,如发现有圈画、批注、撕页、污损等现象,应及时向管理人员声明,由管理人员作出标记,否则,归还时发现上述情况,由借阅者负责。
(三)所借图书逾期者,暂停借阅服务。
第十三条 图书馆报刊阅览室、工具书阅览室、过刊阅览室等藏书仅供室内阅览,不予外借(可复印)。
第四章 读者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十四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第二章第八条规定:“要教育读者遵守规章制度,爱护文献资料,对违章或污损、盗窃文献资料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赔偿、以致行政处分等不同处理”。
第十五条 遗失书刊赔偿
(一)遗失图书,可用同样版本的新书赔偿,并付书刊采编加工费5元。
(二)遗失书刊无法购得新书时,需按以下规定赔偿:
1.中文普通单本图书,1980年以前出版按原价的10倍赔偿;1980年-1990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1991年-2000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2000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2倍赔偿。
2.工具书、外文书、样本书、特藏书按上条规定双倍赔偿。
3.遗失成套图书中的一册或期刊中的一期者,按全套图书价格或期刊全年价格赔偿。余册不退本人。
4.读者赔偿后,如在一个月内找回原书的,可持赔偿收据来馆办理退款,无赔偿收据者不予退款。
第十六条 损坏书刊赔偿
(一)图书是国有资产,读者应精心爱护,妥善保管,不得出现批点、涂写、撕毁、拆装、水污等情况。否则,读者应按如下规定赔偿:
1.用铅笔勾划、批点等视污损程度处以书价10% -50% 的赔偿。
2.用钢笔或圆珠笔勾划、涂写等视污损程度处以书价30% -100%的赔偿。
3.墨迹、油渍、水渍、熏烤等视污损程度,轻者处以书价30% -100%的赔偿,重者按遗失书刊赔偿。
4.撕去书的一角(不影响书的内容)赔偿1-2元。撕页但不影响图书内容者,每页赔偿10元;撕页并影响图书内容者按遗失书刊赔偿。
(二)污损或毁坏条形码、书标者,每条赔偿5元。
第十七条 窃书处理
故意损坏书刊、偷窃书刊、“调包”还书、以废充好、冒用他人借阅证借书者以及损坏检测器材者,作如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二)处以被窃图书总价10倍以上的赔偿(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赔偿)。
(三)停止借阅半年。
(四)情节严重者,由学院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违反馆内有关规定、破坏正常阅读秩序、影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读者,应给予劝阻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扰乱秩序者,取消阅览、借阅资格,直至交保卫部门处理,因其行为造成的损失由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