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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关于高职任课教师选聘的暂行规定 (鲁丝院教字〔2013〕5号 2013-1-22)
关于高职任课教师选聘的暂行规定
(鲁丝院教字〔2013〕5号 2013-1-22)
在目前学院中职、高职并存的情况下,为了选聘优秀的任课教师,确保我院高职教学质量,根据高职教学要求,结合我院的师资状况,针对教师聘任涉及的有关问题,经研究作以下规定:
一、具有优良的教师职业道德,上年度教师考核在良好以上(含良好),拥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讲师(含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同时具有教师资格证,作为担任高职课程任课教师的必备条件。
二、教师承担的授课课程须在教师能任课程范围内。教师能任课程范围的确定见《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关于实施教师能任课程管理的指导意见》。
三、选聘过程中“双师”型教师、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能手优先聘用;前述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按教师考核成绩的顺序选聘。
四、公共基础课程,须由本专业毕业的教师担任。非本专业毕业或跨专业的,任课前须通过试讲评议,合格后方可任课。试讲评议由教务科研处(公共课)或系(专业课、职业技术课)组织,听课人员包括:本专业任课优秀教师、相关院领导、系主任和教务科研处负责人。
五、为了保证授课质量,教师一学期内开新课门数,原则上不超过2门;周学时数原则上不超过18节。学期教学质量测评在本系优秀者,可上调20%;测评在平均以下的,其上限要下浮20%。连续2次测评在良好以下或在后3名者,下学年不再聘任授课。
六、凡授课过程中出现严重教学事故以及学生普遍反映授课过程问题较多、效果不好的教师,下学年不再聘任。
七、为了加强师资交流,提高教学质量,各系须按学校总体要求,聘请一定数量的教学质量高的外聘教师。
八、授课教师由各系按规定自主聘任。涉及跨系上课的各公共课、职业技术课和其他学科课程,按照学科及教研室的划分,由所归属系提出安排意见,汇总到教务科研处审核后统一安排。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
2013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