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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任课教师选聘规定(试行)》的通知 (鲁轻院教字〔2017〕14号 2017-6-9)
关于印发《校内任课教师选聘规定(试行)》的通知
(鲁轻院教字〔2017〕14号 2017-6-9)
各系、处室:
《校内任课教师选聘规定(试行)》已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
2017年6月9日
校内任课教师选聘规定(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5〕6号)、《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鲁人社发〔2013〕45号)、《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等文件精神,为科学、合理地选聘任课教师,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任课教师是学院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的专任和校内兼课教师。
第三条 选聘资格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勇于探索,开拓创新,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
(三)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六)能熟练运用现代化教学设备进行教学;
(七)所任课程与所学专业主干课程相同或相近;
(八)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九)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实行年度课时总量控制。专任教师:正高级职称每学年不低于240课时,副高级职称每学年不低于400课时,中级职称每学年不低于450 课时。校内兼课教师:中层及以上干部每学年不超过160课时,其他兼课教师每学年不超过240课时。
第五条 根据教学质量考核评价办法,教学质量考核评价高的教师优先聘任。
第六条 职责分工
(一)专业课程(包括实践类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由各系负责选聘,教务科研处审核。
(二)语文、数学、英语(专业英语除外)、政治、体育等基础课由基础教研室负责按规定选聘;职业设计与就业指导课由就业指导中心选聘;军事理论课由武装部选聘;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由计算机教研室选聘;公共选修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由各系负责选聘。以上选聘结果报教务科研处统一审批。
(三)破格选聘教师,由拟选聘教师所在系填写《破格选聘教师申请表》,经开课系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教务科研处审核,经教学副院长批准后聘任。
第七条 选聘程序
(一)每学期第11周,教务科研处编制下学期教学计划,各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下学期授课任务,并录入教务系统,教务科研处审核。
(二)每学期第14周,(新生报到后1周内),教务科研处下达教师选聘通知。
(三)教师选聘通知发布日起3天内(新生教师选聘通知发布起2天内),教师向所在责任主体提出任课申请。
(四)每学期第15周初(新生教师选聘通知发布起4天内),各责任主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授课任务,按要求组织选聘并进行审核及录入工作。
(五)每学期第15周末(新生教师选聘通知发布起5天内),各责任主体公布初审选聘结果,各系审核、汇总教师选聘表报教务科研处审核。
(六)每学期第20周(新生第一学期开课前),教务科研处公布下一学期《教学工作安排》。
第八条 基本要求
(一)各责任主体应自行设计教师选聘内部工作流程,明确职责分工,按时完成选聘任务。
(二)新入职教师原则上第一学期不安排授课任务。
(三)任课教师一学期内原则上新开课程不超过2门,同时任课不超过3门。
(四)建立教师初任课程审核制度。教师初次上课前,教务科研处应会同相关系部对任课教师任课资格进行审核,合格者方可正式任课。
(五)提高教师教学业绩在院内绩效分配、职称(职务)评聘、岗位晋级考核中的比重。除访学、进修、培训、组织派遣、产假等原因外,教学工作量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或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的教师,其年度或聘期考核为不合格。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