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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术不端行为 查处细则》的通知 (鲁轻院教字〔2016〕22号 2016-11-7)
关于印发《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学术不端行为
查处细则》的通知
(鲁轻院教字〔2016〕22号 2016-11-7)
各系、处室: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已经学院院务办公会议审定,现予以公布。请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切实遵照执行。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
2016年11月7日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预防学术腐败,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我院教学和科学研究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和《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按照《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师生员工。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四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
第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交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第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院纪检监察机构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九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第十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十一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听取调查组的汇报。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
第十三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三)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四)在职级职务晋升、岗位聘任、资历评定及申报课题、成果、奖励等过程中,不如实报告个人受教育经历、学术研究经历,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证明材料等行为。
(五)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六)故意一稿多投并重复发表,重复或变相重复立项。
第四章 处 理
第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任人视其行为和情节,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一)对于触犯《著作权法》、《专利法》和《侵权责任法》等国家法律的责任人,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于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师生员工,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提出处理建议,提交相关处理部门。
(三)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终止或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违反学术不端行为形成的处理意见,需报院务办公会讨论通过,下达正式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一份。
第十六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五章 复 核
第十八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院或者学术委员会应当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对复核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向学院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按照《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办法》(鲁轻院字〔2015〕77号)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