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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鲁轻院教字〔2014〕33号 2014-12-19)
(鲁轻院教字〔2014〕33号 2014-12-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工作,规范科研经费管理,促进学院科研工作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和国家省有关财政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指以学院名义从事各类科研活动所获得的科研收入和学院为各类项目提供的资助经费。
科研收入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以及各类成果转让后的收益。
第三条 科研经费管理的原则。科研经费实行学院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和项目负责人制,专款专用。对未经科研管理部门申报的项目,或经费未纳入学院核算的项目,学院不予管理,不进行经费支持、成果认定和奖励等。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开支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法律等相关责任。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科研经费扣除科研管理费后的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一)科研业务费:项目检索查新费,计算、测试、分析费,论文版面费,著作出版费,相关资料的购买和印刷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二)实验耗材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和包装运输费等。
(三)仪器设备费:项目研究必须的专业仪器购置费、包装运输费、安装费,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等。
(四)调研费: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产生的会议费,必要的国内调研或参加国内有关学术活动而产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用报销参照学院有关财务制度)。
(五)项目鉴定验收费:项目评议,课题指导、验收,鉴定会议费等。
(六)科研协作费:指用于支付合作单位研究的费用,以批复的项目申报书为依据,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
(七)劳务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用于支付参与课题研究人员的加班性补偿,报销金额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5%,不再额外支付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租车费等。
(八)其他费用:指因项目研究需要开支的必要的业务招待费、上网费、邮资费等,报销金额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不得用于旅游劳保福利、娱乐、家庭消费性和个人生活性支出及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支出。
(九)课题下达部门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其他列支项目。
(十)本规定若与课题下达部门经费管理办法不一致,按课题下达部门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院级教学成果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科研协作费转拨管理
科研协作费转拨,按学院财务管理规定和项目合同要求拨转。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配套和管理经费的提取
第七条 各类科研项目的资助标准
(一)对于获得国家级课题者,学院按到位课题经费的1:1进行配套(理工类课题以30万元为上限,社科类课题以10万元为上限)。
国家级课题包括: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及其单列学科项目(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软科学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
(二)对于获得省、部级课题者,学院按到位课题经费的1:0.5进行配套(理工类课题以15万元为上限,社科类课题以5万元为上限)。
省、部级课题包括: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教育部软科学项目及国家其他相关部委立项项目,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中青年科学家科研奖励基金项目、省软科学项目等。
(三)市级纵向课题经费暂不进行配套。
第八条 科研管理费的提取
(一)纵向科研经费,学院提取8%作为管理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学院提取5%作为管理费。
(三)科研收益,学院提取20%作为管理费。
(四)科研管理经费,逐步实行包干管理。
第四章 学院经费资助标准
第九条 纵向无资项目资助标准
(一)对于获得国家级自筹经费课题者,自然科学类给予经费资助3万元,社会科学类给予经费资助 1万元。
(二)省(部)级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给予经费资助1.5万元,社会科学类给予经费资助0.5万元;省高校教改重点课题给予经费资助1万元,一般课题给予经费资助0.5万元。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和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规划课题重点课题给予经费资助0.8万元,一般课题给予资助0.5万元。
(三)厅(市)级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项目给予经费资助0.8万元,社会科学类项目给予经费资助0.3万元。
第十条 学院立项经费资助标准
(一)自然科学类项目给予经费资助0.5万元;社会科学类项目给予经费资助0.2万元。
(二)学院教学研究课题分为攻关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攻关项目给予经费资助0.5万元,重点项目给予经费资助0.3万元,一般项目给予经费资助0.1万元。
第十一条 各类子课题暂不资助,若遇政府或主管部门重大项目的子课题,确需经费资助,需报院务会研究通过,由院长审批后,进行专项资助。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支出、报销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统一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负责。
(一)科研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和预算管理等,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协助财务管理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二)财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票据审核和会计核算工作,完善院内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
(三)科研经费按财务管理规定支出,在项目正式立项但经费尚未到位前,可以按项目研究进程的预算安排,提前预支。
(四)由科研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图书,在按学院固定资产、图书管理规定,办理完入库手续后,方可报销。
(五)科研经费支出报销的程序是: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字,院长审批后,到财务管理部门报销。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要在经费额度内支出,超支部分由项目组成员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除纵向带资、横向项目外,其余各类科研项目完成后一年内应办理结题报销手续;逾期不办理者,结余经费划入学院科研管理经费,已使用经费从项目负责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五条 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项目,由科研管理部门通知财务管理部门冻结其支出账户,且追回已开支的款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
201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