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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聘教师任课规定 (鲁轻院教字〔2014〕29号 2014-12-17)

作者: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08-04
 选聘教师任课规定

(鲁轻院教字〔2014〕29号 2014-12-17)

 

为了引入竞争机制,选聘优秀的任课教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有关政策和教学实际要求,结合我院的师资状况,对选聘任课教师排课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选聘任课教师原则

(一)资格原则:各系要在符合任课教师资格的人员范围内选聘教师,新教师第一年原则上不安排独立授课任务。若某些特殊专业或学科因具备任课资格的师资匮乏,需要破格选聘时,相关系部要提前写出书面申请,报教务科研处审核、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方可聘任。

(二)顺序原则: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能手、“双师”型教师、各级优秀教师优先聘用;教师教学考核成绩优秀者优先聘用;教学效果深受学生欢迎者优先聘用;专职教师优先聘用。

(三)课程原则:教师承担的课程,必须在本人本科及以上学历阶段的核心课程范围内或在本人的能任课程范围内,若超出该范围排课,必须由系部主任和教务科研处负责人联合审核,报教学副院长批准。

(四)门数控制原则:任课教师一学期内原则上新开课程不超过2门,同时开课不超过3门。

(五)课量控制原则:任课教师授课周课时原则上控制在:专职教师在10-18节,中层及以上干部不超过4节,兼职管理人员不超过6节,初次上课新教师不超过12节。

(六)相对集中排课原则:授课任务不足时,要相对集中安排任课教师。

(七)外聘教师选聘原则:为了加强学术交流,促进教学质量提高,各系应加强与高校和企业的人才交流,聘请不低于20%的校外学者和专家作为外聘任课教师。

(八)时间优先原则:外聘教师的授课时间根据教师要求优先安排。

二、任课教师授课任务安排下达程序和办法

(一)选聘责任:语文、数学、英语、政治、体育等基础课以及职业设计与就业指导课由教研室主任负责按规定统筹选聘,教务科研处审核批准,公共选修课由教务科研处按规定选聘,其他课程由开课系系主任按规定选聘。跨系选聘教师,由开课系和教师所在系主任共同按规定商定签字后,由开课系汇总上报。

(二)选聘程序

1.教务科研处首先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下发教学任务确认表。

2.各系确认教学任务。如果因教学改革需要调整人才培养方案,要提出书面申请阐明理由,报教务科研处和教学副院长审核,经学院教学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调整。

3.教务科研处确认授课任务,下发任课教师选聘表。

4.有关责任人按规定选聘任课教师。

5.教学委员会审定任课教师选聘情况。

6.系主任向任课教师下达授课任务书。

本规定自修订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有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

                           201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