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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 (鲁丝院人字〔2010〕20号 2010-9-4)
(鲁丝院人字〔2010〕20号 2010-9-4)
第一条 外聘教师是指学院临时聘用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中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相关实践经验的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技师或能工巧匠。包括兼职任课教师和兼职实践指导教师两大类,兼职任课教师指兼任某一门或一部分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兼职实践教师指在学生专业实习单位聘请的指导学生实习的一线管理、技术人员或能工巧匠。不承担具体课程教学的客座教授、顾问等专家、学者、企业家不属于外聘教师范畴。
第二条 各专业应当建立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各系在聘请外聘教师时,应根据实际需要,聘用高水平教师或者相关专业领域内的专家,从而提高我院整体外聘教师队伍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全院兼职教师承担的专业课学时比例到2015年要达到50%,基本达到国家骨干高职院校的建设标准。
第三条 外聘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愿意为我院的教学服务,自愿遵守我院师德规范、教学工作规范等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
(二)身心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三)外聘任课教师须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所承担课程的专业教育背景和专业水平,具有5年以上与所承担课程相关的工作经历。兼职实践指导教师须具有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企业工作经历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劳动等级资格,或具有企业工作经历5年以上的能工巧匠,有丰富的相关专业实践或管理经验,且具有一定的组织教学能力。
(四)所在单位允许接受学院聘任,并有时间担任学院的教学工作。
第四条 外聘教师的职责
(一)兼职任课教师的职责
1.承担专业课程的教学任务。
2.参与专业建设工作。
3.其他需由兼职任课教师承担的职责。
(二)兼职实践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
1.负责学生实训实习期间的技能训练、组织管理等工作,指导学生熟悉工作环境和工作要求,掌握工艺流程和专业技能的实际操作,做好学生的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工作。
2.负责指导实训实习学生撰写实训实习日志或报告等。
3.负责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考勤、业务考核、实习鉴定等工作。
4.其他需由兼职实践指导教师承担的职责。
第五条 兼职教师资源库(以下简称资源库)建设
(一)各专业应按照本专业专任教师1:1的比例建立本专业的资源库,每学期初对资源库更新。
(二)兼职教师资格审查须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人技能考核证书)、主要成果及论著等证明材料,审查合格后提交以上材料复印件各两份,各系和组织人事与宣传处分别建立资源库。
(三)资源库要做到信息全面、真实可用,入库教师可随时承担各专业分配的工作任务,履行外聘教师职责,接受各系和学院的工作考核。
(四)学院为入库教师发放聘书,聘期三年。
(五)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资源库中的教师三年内至少有一学期承担教学任务,三年之内从未承担过教学任务的或学生反映教学效果差、严重违纪的外聘教师,不再留入资源库。
第六条 外聘教师聘用
(一)各系每学期必须聘用一定量的外聘教师承担教学任务。
(二)每学期课程确定后,各系提报外聘教师计划申请,经教务科研处审核,列入《学期教学工作安排》。
(三)各系将外聘教师名单报组织人事与宣传处,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 外聘教师的管理
学院外聘教师由教务科研处、各系和组织人事与宣传处共同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教务科研处
1.全面统筹外聘教师的管理工作,审核外聘教师计划。
2.协同组织人事与宣传处对外聘教师的待遇进行核定。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院教师聘任要求,负责外聘教师的任职资格的审查。
(二)各系
1.制订本系外聘教师计划。
2.负责本系外聘教师的教学管理工作,包括课程的确定、教学任务的安排、教学进度与质量及教学经验的交流和总结工作等。
3.负责对外聘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考核。
4.负责本系外聘教师资源库建设与管理工作。
(三)组织人事与宣传处
1.协同教务科研处审核外聘教师聘用计划。
2.代表学院同外聘教师签署聘用协议。
3.会同教务科研处对外聘教师待遇进行核定。
4.负责学院外聘教师资源库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 外聘教师的考核
(一)对兼职教师考核由各系负责,考核标准参照专任教师标准。
(二)学期末,各系上报外聘教师的考核结果,经教务科研处审核后,报组织人事与宣传处备案。
第九条 外聘教师待遇
(一)酬金
1.酬金标准由聘用协议双方协商约定,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具体工资待遇参见《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外聘教师聘用协议》。
2.酬金由学院和各系共同负责。各系承担部分为各系当月人均平均课时费乘以外聘教师当月所完成的课时量,剩余部分由学院列支。
(二)发放办法
外聘教师酬金每月发放一次,为税前金额。
(三)未在提报计划内聘请的外聘教师,由各系自定标准、自行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与宣传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