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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关于选派国内访问学者暂行办法 (鲁丝院人字〔2009〕31号 2009-11-3)
关于选派国内访问学者暂行办法
(鲁丝院人字〔2009〕31号 2009-11-3)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院战略,加大和提高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力度,规范学院国内访问学者的推荐和选派工作,及时跟踪和了解本专业学术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拓展知识领域,开展或参与相应的科研工作,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实施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的通知》(鲁教人函(2007)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选派对象和条件
推荐和选派的对象应是学院在职在岗教师,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在学院从事教学工作满5年(含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被学院确定为现有或者规划内的学科或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骨干教师培养对象。
(三)具有副教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四)已参加过访问学者研修原则上不再推荐和选派。
二、选派程序
(一)个人申请:依据推荐和选拔对象的条件,首先由个人向所在系(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个人教学科研成果及相关材料,由所在系(室)审核合格后,填写《优秀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申请表》,申请表中须结合学院研究课题写清个人研修计划、预期目标。
(二)审核推荐:各处室根据推荐和选派对象的条件,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审,提出并确定推荐候选人名单,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将材料报组织人事与宣传处审核。
(四)确定人选:组织人事与宣传处根据赋分标准打分,分专业确定拟推荐人选。具体标准是:
1.科研成果成绩以上年度考核中的教学研究分值为标准(权值公式计算之前分值),权值为0.3。
2.上年度教学成绩考核,权值为0.4。
3.综合表彰计分标准:综合表彰的起止时间为上年度。国家级每个表彰计8分;省部级计6分;地市级计4分(含学院表彰);各类单项表彰分值减半(综合表彰是指各级政府或党委表彰),权值为0.3。
各项分数计算公式为:(个人分值÷本项目最高分)×100×权值。
以上三项分数之和为个人的最终成绩,分专业确定人选,报院务办公会议审批。公示无异议后,由组织人事与宣传处负责上报和办理相关手续。
(五)访问院校的确认:所在系(室)应积极和访问学者共同联系和确认访问的院校、专业及导师,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签订协议:访问学者与学院签订国内访问学者培训进修协议书。
三、访问学校的要求
(一)选派人员选择的访问院校,应是教学科研水平高、师资力量雄厚的国内重点高等学校,一般应为实施“211”工程重点建设或列入“985工程”的学校,或国内知名的对口高职高专国家示范或骨干院校。
(二)访问学者申请的学科应是国家、省部级的重点学科、实验室、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的学科,或在国内同类学科中具有鲜明特色的优势学科。
四、相关待遇
(一)在省拨经费的基础上,学院配套经费5000元,用于国内访问学者支付学费、住宿费、交通费及必要的资料费等费用,经费不足时由本人自筹。返校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凭票据报销。
(二)访问学者工龄按在职人员计算。研修期间不发放课时(岗位)补贴,其他工资、福利同在岗人员,技术职务评审同在职人员。
(三)访问学者不参加所在部门考核,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学业,并取得《高等学院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证书》且返校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后,视同合格。
五、管理要求
(一)访问学者研修时间原则上为1年。若从确定访问学者人选之日起,超过12个月仍未参加研修的人员,学院将取消其访问学者资格,并需向学院缴纳1万元补偿费。派出人员入学后1个月,要将学习内容、计划报告报学院组织人事与宣传处。在学习期间每半年要将有关进度、学习成绩报学院组织人事与宣传处备案。
(二)为保证研修质量,访问学者在研修期间,学院不再安排管理工作和授课任务。在研修期间,需利用寒暑假期间到相关的企业公司进行为期1个月的生产见习。
(三)访问学者在研修期间,应自觉遵守访问高校的规章制度。积极与指导教师共同协商制定具体研修计划,在导师的指导下参加科学研究、学习规定的课程、协助指导研究生等,切实按照计划完成预定任务,回院工作后年内至少完成2次学术报告,并完成1-2个由导师签发的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科研成果正式发表或公开公布时,应注明“本成果(论文、论著等)得到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经费资助”。
(四)因个人原因中断访学计划的,一切访学费用均由个人承担;延长访学计划,超出规定访学时间之后的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中断或延长访学计划的均不享受学院配套资金。
(五)访问学者学习期间,严重违反所在访问学校校规、校纪或违犯法律的,责任自负。同时,学院不予报销任何费用亦不承担一切责任。
(六)学习结束后,访问学者要及时返校,认真总结研修期间的学习科研情况,向所在系(室)和组织人事与宣传处提交相关证件、鉴定材料和书面总结。在访问结束后1个月内,将总结报告和访问学校的鉴定材料报送组织人事与宣传处,记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按规定办理回院工作的有关手续。
(七)访问学者返校后4年内不得调离学院,若本人坚持调离,须双倍赔偿在作为国内访问学者期间由学院支付的一切费用(含省拨经费)。
(八)访问学者学习期满,不回单位工作的,学院将收回本人学习期间的全部工资、津贴、福利、各项社会保险、省拨经费以及学院配套经费等,同时解除聘任合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