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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工会委员会 教代会提案征集和处理制度 (鲁丝院工字〔2010〕13号 2010-12-25)
教代会提案征集和处理制度
(鲁丝院工字〔2010〕13号 2010-12-25)
为一步规范提案工作,促进学院民主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结合《教代会提案征集和处理制度》(鲁丝工字〔2005〕19号),特修订本制度。
一、提案的内容和条件
教代会代表提案的内容仅限于学院职权范围和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对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生活服务、改革发展、职工福利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力求切合学院实际,能客观地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
二、提案的形成与要求
代表提案由代表本人填写提案表。提案内容分两大类:一是关系学院改革与发展、学院管理和教职工重大切身利益,且符合提案内容和条件,可作为提案提出;二是属于对学院其他工作或部门工作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一般不作提案提出,可作为意见、建议、批评提出。
代表提案应由代表1人提议,2人以上(含2人)附议、提案按照一事一案的格式提出。1位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建议不需要附议者,亦不作为提案处理。
三、提案征集、处理的组织形式
教代会每次大会的提案,征集工作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在大会召开前1个月左右开始进行。征集提案前,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就此发出通知并印制好表格,召集各代表组组长具体部署,讲清大会议题、提案目的、意义和要求,提案的截止日期等事项。代表提案由各代表组负责收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分类处理。截止日期后提出的提案不再立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征集和立案情况向大会报告。
四、提案的立案、处理和核实
(一)审核。分析收到的提案是否符合要求。主要看是否属于学院和教代会的职权范围,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是否符合提案条件和技术规范。符合这3点要求的,可视为审核合格。不合格的提案,可退回提案人并说明情况,交换意见后,由提案人收回或修改提案内容后重新提出。
(二)立案。对审核合格的提案,再分析研究哪些可以立案。对符合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学院有条件办理,又确实需要办理的提案,应当给予立案;对提出的问题正确,但一时没有条件解决的,可向提案人作出解释,暂不立案;一些不符合立案要求但有参考价值的提案,可作为“意见和建议”,转送有关部门并由部门直接答复提案人。正式立案的提案要整理分类,登记造册。属代表1人提出的意见、建议、批评类,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分类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按时答复提案人。凡作为大会议案的,应由大会主席团讨论决定。
(三)落实。大会闭会后,提案工作委员会会同党政工领导,协商决定立案后的提案由哪个部门负责落实。将提案表1份移交实施部门,并督促该部门制定实施计划和措施,做到:“定计划、定人员、定进度”,按要求向提案工作委员会反馈落实情况。
(四)复审。提案在实施过程中,提案工作委员会要进行一次提案处理情况调度,对处理不力或重视不够的单位给予督办通知。对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困难,落实提案有阻力的,提案工作委员会要调查研究,作出判断,属于条件变化,不能按原计划执行的,允许说明情况,取得一致意见后,暂缓或停止执行。但要给提案人作出满意的解释。
(五)反馈。立案的提案,不论是已落实的还是没有落实的,都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代表汇报或张榜公布,并征求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届内所有提案的征集和落实情况要向下届大会提出报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