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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鲁轻院人字〔2014〕10号 2014-9-17)

作者: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08-04
 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鲁轻院人字〔2014〕10号 2014-9-1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编制外用工管理,维护学院和编制外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编制外用工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制外用工是指学院事业编制之外的用工,包括人事代理用工、合同制用工。

第三条  编制外用工实行总量和岗位控制,学院统一公开招聘,择优录用,规范管理。

第四条  逐步减少编制外用工,对于可替代的岗位应该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作用,引进社会服务机构,实行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

第二章  合同制用工

第五条  控制合同制用工总量。每年11月30日前,各部门提报下一年度用工申请。组织人事部门结合事业人员编制、工作任务、岗位需要等制定编制外用工计划,院务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因部门工作任务调整,人员管理方式变化或部门撤销、合并等原因,应相应裁减工作岗位。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符合岗位所需要的学历条件和技能条件;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用人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制定招录方案,方案通过学院网站公开发布。

第八条  招录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相关用人单位组成联合考核小组统一进行笔试、面试,根据成绩由高到低确定拟用人员,上报学院审批。

第九条  学院应当与招录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应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第十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用人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共同制定岗位职责、奖惩考核办法,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正常工资调整和晋升机制。工资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年薪工资组成。岗位工资以学院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根据岗位情况设置不同系数,最低工资标准*系数即为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是根据月度工作考核结果发放的部分;年薪工资是工作每满一年,考核合格及以上且继续保留劳动关系者,下年度月工资增加30元。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有关规定编制外劳动合同制用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其中个人应缴部分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学院和用人部门应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对编制外劳动合同制用工人员进行培训。编制外劳动合同制用工人员脱产学习,须经学院同意,履行相关手续,解除劳动合同。在职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作出安排,学院不为其提供在职学习经费。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前2个月,用人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将编制外劳动合同制用工人员的工作和考核情况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提出是否续签合同的意见。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续签。不再续签的,学院提前30天书面通知本人。合同期限内解除劳动关系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五条  建立淘汰更新机制。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次考核基本合格的,解除劳动关系。存在劳动合同列举的学院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的,解除劳动关系。年度考核最后一名的,一般解除劳动关系。合同期限结束,合同期限内考核排位后20%的,一般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第三章  人事代理  

第十六条  人事代理是指政府劳动人事部门认定的人才服务机构受学院委托,按照法律法规和人才人事政策规定和程序,承办、代办人事业务,提供服务和管理。学院与淄博市人才市场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明确学院、淄博市人才市场与人事代理人员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学院不再办理人事代理关系,现有人事代理人员通过公开招考、考核淘汰等渠道,逐步消化、减少人事代理人员数量。

第十八条  现有人事代理人员待遇

(一)参照在编人员享受同级同类人员相应的工资、补贴,按有关规定参加晋职晋级。

(二)人才服务机构收取的档案管理费由学院支付。

(三)按相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

(四)在合同期内的工时制度、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等待遇,与在编人员相同。

(五)按照学院事业编制人员有关办法进行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岗位考核、评优推荐、进修学习等。

(六)享有参加党、团、工会和其他社团组织以及参加学院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和相关活动的权利。

第十九条  合同解除

(一)代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学院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代理人员及淄博人才市场。

1.患重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病(伤)愈后经有关机构鉴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2.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3.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或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4.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代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学院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书面形式通知代理人员及淄博人才市场:

1.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2.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3.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的;

4.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代理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学院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条  受聘人员因待遇、用工等问题与用人单位或学院发生争议的,可向学院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据合同相关条款提出仲裁。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季节性用工、短期用工是指因专项工作、紧急任务和突发事件需要的用工。使用部门提前一周或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季节性用工、短期用工采取劳务派遣、劳务外包或雇佣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如遇国家相关法律与政策调整,本办法将予以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院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

                            20149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