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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专利管理办法 (鲁丝院人字〔2012〕10号 2012-5-7)

作者: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07-21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专利管理办法

鲁丝院人字〔2012〕10号  2012-5-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发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保护学院及个人的知识产权,规范专利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务科研处为学院专利工作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  申请专利的条件

第三条  凡我院师生员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必须以学院名义申报专利。其中,专利权所有人为学院,发明人为申请人(设计人)。

第四条  发明者必须明确申明该项发明创造为本人原创性成果。对于多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必须如实陈述各人的分工及排名。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提供方便或做辅助性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

第五条  对于非职务发明,如果本人愿意,也可以职务发明方式申请专利,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权益。

第三章  专利权属

第六条  职务发明创造。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职务发明创造。

(一)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2.履行学院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学院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学院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二)主要利用学院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七条  学院与外单位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其权属归双方共同所有。学院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权应属于我院(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非职务发明创造。除第六、七条规定的发明创造以外的,均属非职务发明创造。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程序

第九条  申请人填写《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申请专利申报表》,经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提交学院教务科研处科研科。

第十条  教务科研处组织学院学术委员会对申报项目的专利性和实施、推广前景及经济效益进行评估,提出初步意见,上报院务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办理专利申请。

第十一条  教务科研处负责联系专利事务所办理专利申请的相关手续和费用结算。

第五章  专利费用补助与奖励

第十二条  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费用(含申请专利代理费)由学院承担;非职务发明由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  职务发明专利被批准后,学院将给予发明人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按学院《科研、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中的规定执行。职务发明专利年费由学院承担。

第六章  专利出让收益分配

 第十四条  专利权出让所得的收益,学院提取20%作为发明专利成本,提取20%作为科技发明专项基金,其余60%由项目承担单位及课题组分配,其中系发展基金不低于10%,技术成果转化完成人的份额不低于净收入总额的40%,分配方案由教务科研处审核后报组织人事与宣传处备案。未经学院同意而私自将学院专利出售给第三方者,学院除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以外,同时保留予以法律追究的权利。

第七章    

第四章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与宣传处、教务科研处科研科负责解释。  

一二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