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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校医院管理办法 (鲁丝院人字〔2012〕9号 2012-5-7)

作者: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07-21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校医院管理办法

(鲁丝院人字〔2012〕9号  2012-5-7)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校医院管理,规范医疗服务,做好师生医疗保健工作,保障师生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加强学院卫生工作,建立完善的预防保健工作制度,提高师生健康水平。

(二)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批准的诊疗科目进行医疗活动,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

(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要求,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和岗位职责,定期检查、考核医务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四)认真组织对医务人员进行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医德规范培训与考核,不断提高医护人员水平。

二、经营原则

校医院实行自主经营,在保障经营成本的基础上,学生实行非盈利原则,教职工实行低价有偿原则,医疗保障实行低价有偿服务原则。

三、服务内容

(一)药品销售:招标确定供药商,招标确定药品价格,学生按成本价(含药品过期损耗费)销售;其他人员按加价13%销售。

(二)医疗服务:面向全体师生、离退休教职工开展医疗服务,按低于同类卫生机构40%的标准收取。

(三)公共卫生服务:校园季节消毒等公共卫生服务,费用由学院承担,实报实销。

(四)医疗保障:为学院大型集会、活动提供医疗保障,每天补助100元。

(五)其他:做好大学生体检及疫苗接种工作,做好计划生育指导、咨询工作,做好学院卫生宣传、传染性疾病预防和学生病假管理工作。对突发性疾病、传染性疾病等做好监控、及时发现与上报,协助做好教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健康查体工作,负责教职工健康档案管理工作,完成主管部门和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校医院实行模拟法人制度,在后勤处领导下制定药品管理、值班管理、学生病假管理等内部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实行全天候值班和首诊负责制,工作人员值班费(校医院在后勤处指导下制定标准并报组织人事与宣传处备案)、药品过期损耗费、医疗废物处理费等日常性经营费用从经营收入中列支,其他政府性收费及大型医疗器械费由学院承担。

(二)校医院所有医务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证。

(三)校医院在财务处监督指导下设立药品、设备和收入支出明细等账簿,并由专人负责。财务实行年度结算审核,每年12月由学院财务处负责对校医院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核,后勤处及校医院协助审核。

(四)校医院工作列入学院部门年度考核,后勤处会同组织人事与宣传处制定校医院考核观测点,主要对校医院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进行考核。组织人事与宣传处、后勤处每学期进行一次服务满意率测评,结果用于发放工作人员值班费用的参考,满意率达到96%以上,按标准发放值班费用,满意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值班费用标准减少2元。

 

                 一二年五月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