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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发展顾问、客座教授、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鲁丝院人字〔2012〕8号 2012-5-7)

作者: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07-21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

发展顾问、客座教授、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鲁丝院人字〔2012〕8号  2012-5-7

为加强学院专业建设,增进学术交流与合作,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规范工作程序,结合学院实际,就规范我院发展顾问、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聘请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聘请对象与条件

(一)发展顾问

发展顾问是学院办学方向、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育教学、对外合作等重大议案的政策咨询和指导者,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在某一学科或专业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内外学术界公认的知名专家、学者;

2.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职业教育研究机构、行业协会的领导、专家;

3.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家;

4.其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社会知名人士。

 (二)客座教授

客座教授指在相关领域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以不定期来我校讲学或进行学术交流活动的高级专门人才,其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在教学、科研单位工作的经历,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曾在某一专业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公认的专家学者;

2.市级以上学会、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3.在相关行业中有重要影响的著名专家、企业家;

4.对我院建设做出特殊贡献,或在推进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校企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社会知名人士。

(三)兼职教师

兼职任课教师是指承担课程教学、毕业指导工作的教师或能工巧匠。兼职任课教师在教学质量上与专职教师同等要求。其聘任条件为:

1.外聘任课教师须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所承担课程的专业教育背景和专业水平,具有5年以上与所承担课程相关的工作经历。

2.兼职实践指导教师须具有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企业工作经历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劳动等级资格,或具有企业工作经历5年以上的能工巧匠,有丰富的相关专业实践或管理经验,且具有一定的组织教学能力。

二、聘请程序

(一)提名与审核。发展顾问由学院领导提名,院务办公会议审批;客座教授由学院领导、职能部门和各系提名,院务办公会议审批;兼职教师由各系提名,教务科研处审批。聘请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还须经组织人事与宣传处审核。

(二)颁发聘书。与学院签订聘任协议,举行相应仪式,颁发聘书。

(三)聘期。聘期一般为1-5年,聘期内,学院有权对合作内容、工作等进行中期审查,聘请部门需提交聘期报告。聘任期满后,自动终止聘任。聘请结束后可申请续聘。有重大影响发展顾问、客座教授的学者可终身聘请。

三、工作职责

(一)发展顾问的主要职责

1.对学院的发展规划、专业建设、科学研究、教学改革等方面的工作给予咨询、指导;

2.学院可邀请其不定期到校作学术报告或参加重大活动。

(二)客座教授的主要职责

1.指导、帮助我院开展专业团队建设,为学院的发展献计献策;

2.指导、帮助我院开展教学、科研等工作;

3.定期到学校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每学年开展学术讲座至少1次);

.为我院改革、发展、建设提出建议,并在促进国际、国内合作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兼职教师的主要职责

 1.承担专业课程教学任务;

 2.参与专业建设工作;

 3.负责学生实训实习期间的技能训练、组织管理等工作,指导学生熟悉工作环境和工作要求,掌握工艺流程和专业技能的实际操作,做好学生的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工作;

 4.负责指导实训实习学生撰写实训实习日志或报告等。负责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考勤、业务考核、实习鉴定等工作;

 5.其他需由兼职教师承担的职责。

四、待遇

(一)聘请发展顾问、客座教授可给予一定数额的酬金,标准可根据其履行相应职责或在专业中实际承担的工作任务、协议中约定的科研项目的级别或规模,由聘请部门和组织人事与宣传处协商后报学院领导审批,酬金渠道由学院解决。

(二)发展顾问、客座教授到学院讲学或从事科研工作,学院报销往返路费,负责安排临时住所。

(三)兼职教师报酬按照《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鲁丝院人字〔2010〕20号)规定执行。

五、发展顾问、客座教授和兼职教师的管理

(一)发展顾问由组织人事与宣传处负责管理,客座教授由组织人事与宣传处和聘请部门共同管理,兼职教师由聘请系部管理,组织人事与宣传处和各系应采取多种方式经常与所聘人员保持联系,建立发展顾问、客座教授和兼职教师档案,及时寄送校报等资料,及时通报学院的重要情况,妥善安排好讲座、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学院改革与发展中的作用。

(二)组织人事与宣传处、各系每学期末须将发展顾问、客座教授、兼职教师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对续聘、解聘提出意见。

六、本办法由组织人事与宣传处负责解释。 

一二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