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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鲁丝院人字〔2011〕9号 2011-3-5)
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鲁丝院人字〔2011〕9号 2011-3-5)
为加强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报考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教育事业,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在学院工作时间满2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经所在部门、系同意后,方可申请报考。
(四)在人事协议或聘约中有服务期规定者,原则上应在结束服务期后报考。
(五)外出进修一个学期及以上时间者,当年内不能报考研究生。
二、报考专业
为了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把培养与应用结合起来。申请人所申请攻读的专业应与本人所学专业和现从事的工作一致或相近。专职辅导员应报考思想政治教育专业。
三、报考程序
(一)凡符合报考条件人员,应在每年规定招生报名时间前一个月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教职工报考研究生申请表》。
(二)申请人所在部门对报考人员进行初审,经审核同意后,报组织人事与宣传处审核汇总后提交院务办公会议研究审批(部门负责人报考时,由分管领导签注具体意见;专职辅导员报考时,分别由所在系及学生工作处签注具体意见)。
(三)报考人员在被确认录取后,应持录取通知书到学院组织人事与宣传处签订相关协议,办理就读事宜。
四、经费资助
(一)2011年5月1日以后考取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以录取通知书为准),学费由本人支付,学院不再报销学费。
(二)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脱产学习一个月以上的,脱产学习期间发放基本工资。
(三)在职委培博士研究生,其学费由学院支付,服务期不少于8年;计划内定向博士研究生,除由国家承担的学费之外,剩余部分由学院支付,服务期不少于6年。
(四)攻读博士研究生,脱产学习12个月以上的,脱产学习期间其发放基本工资。
(五)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每学年报销两次往返路费(汽车或火车硬座),其它费用自理。
(六)教职工未能在学制要求的时间内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进修期间的所有费用自理,学院先行支付的费用在两年内从工资中逐月扣回。
(七)如申请人报考专业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或者未经学院批准,自行在职攻读学位的人员,学院不予报销任何费用。
五、违约责任
教职工在规定的服务期限内,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违反协议的,按缺少的服务年限向学院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硕士生5000元/年,博士生10000元/年,不足一年按实际缺少的服务时限计算。
六、其他事宜
(一)学院各部门应按照“统筹安排,逐步提高”的原则,有计划、有目的选送人员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对于在职攻读学位的人员,应认真管理,严格考勤,按照《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关于教职工请假的有关规定》(鲁丝院字〔2007〕14号)的规定,完善请假手续。
(二)本办法所指的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是指参加在职攻读硕士全国联考(统一考试)或参加同等学历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获得的学位。
(三)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连续两年报考未录取的,不再安排报考。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学院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组织人事与宣传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