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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在职教职工培训进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轻院人字〔2017〕8号 2017-8-31)

作者: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08-08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在职教职工培训进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轻院人字〔2017〕8号  2017-8-31

各系、处室:

《在职教职工培训进修管理办法》已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       

                 2017年8月31日 

在职教职工培训进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规范教职工培训进修管理,根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教职工的各类培训进修活动(以下简称进修),包括学历、学位进修和非学历、学位进修。学位、学历进修是指攻读硕士和博士学历、学位;非学历进修包括专业与课程进修、专项岗位培训以及其他短期专业类培训等。

第三条 教职工进修坚持按需培养、学以致用、有序安排、计划审批、协议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以专业技能培训为重点。

第二章 申请和选派

第四条 申请进修的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为人师表,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较好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二)具有较好的专业素质和发展潜力,进修专业或方向与本人所从事岗位工作相一致,与学院专业建设需要相一致。

(三)申请2个月以上非学历进修须在校工作满2年(专项岗位培训除外),外出进修3个月以上者,当年内不能申请攻读学位;连续两个学位层次的学习,中间须间隔2年。

(四)申报硕士学位进修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申报博士学位进修和出国(境)研修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五)申请专项研修或岗位培训应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第五条 申请审批

(一)制订计划。组织人事与宣传处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各系、处室报送下一年度教职工进修计划。计划应具体到岗位和个人,其中辅导员进修计划由学生工作处审核上报,其他人员进修计划由各系、处室直接上报组织人事与宣传处。组织人事与宣传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编制学院下一年度教职工进修计划和经费预算,报学院审定后下达。

(二)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教职工向所在系、处室提出书面申请,明确进修方式、进修计划及预期目标和资助方式等。

2.部门推荐。所在部门对申请人材料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后报组织人事与宣传处。

3.学院审批。组织人事与宣传处审核各系、处室申报人情况,报学院审批。

(三)签约派出。参加学历学位进修和2个月以上脱产进修的教职工须与所在系、处室和学院签订相关进修协议。

第三章 进修方式和待遇

第六条 学历学位进修

(一)学院原则上不批准参加与本人现有学历、学位同一层次的进修学习,但学院专业建设需要选派的进修除外。

(二)经学院批准参加定向(委培)博士学位进修需要脱产学习的,脱产时间最多为二十四个月,脱产学习期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福利待遇正常发放,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攻读博士学历、学位,因学业原因,经批准延长进修时间的,延长期六个月内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正常发放,不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延长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学院考勤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在规定学制期内未按时取得学历学位者,补偿学院支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三)申报非定向(委培)培养博士研究生,入学前须办理辞职手续,服务期尚未满的,按规定交纳服务期补偿金。 申报硕士学位学习的,按照学院考勤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参加学历、学位教育需支付的各种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

第七条 专项岗位培训

纳入年度教职工进修计划的业务培训、专业培训、岗位技能培训等,由相关业务部门按上级文件要求选派。培训费用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执行,从学院教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临时培训计划,由系、处室报有关领导审批,并报组织人事与宣传处备案。

第四章  进修管理

第八条 教职工进修期间,应保持与所在系(处室)和学院的联系。进修时间超过六个月,按时汇报进修期间思想和学习情况年度考核视同合格,未及时汇报思想和学习情况的学院按照未参加年度考核处理不晋升当年薪级工资。

第九条 教职工进修应严格按照学院批准的期限完成。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进修时间的,应提前凭有效证明向所在系、处室和组织人事与宣传处提出延期申请,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十条 教职工参加各类进修期满后在1个月内将进修期间所形成的考核鉴定、学习成绩证明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复印件等)、进修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论文等各类档案材料交组织人事与宣传处(原件审核,复印留存)。

第十一条 进修取得学历、学位者,需至少在学院服务4年。其中脱产进修时间十二个月及以上的,需在学院服务5年。服务期未满因个人原因要求离校者,按逐年递减20%标准补偿学院支付的工资待遇或按照派出项目规定或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未经学院批准在外进修或逾期未归者,学院停发其工资待遇,不予享受任何进修待遇,并根据考勤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 教师资格证培训等涉及各类岗位任职资格类的专项岗位培训费用,由教职工本人承担。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与宣传处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办法》(鲁丝院字〔2011〕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行之日前已派出的,按原文件规定和所签订的相关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