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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专家讲学各类评审费用审批发放工作规范》鲁轻院字〔2017〕62号 2017-11-9)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校外专家讲学(讲座)和
各类评审费用审批(备案)、
发放工作规范》的通知
(鲁轻院字〔2017〕62号 2017-11-9)
各系、处室:
《校外专家讲学(讲座)和各类评审费用审批(备案)、发放工作规范》已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
2017年11月9日
校外专家讲学(讲座)和各类评审费用
审批(备案)、发放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专家讲学(讲座)和各类评审费的发放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关于邀请院外专家讲学的规定》(鲁丝院字〔2010〕49号)文件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讲学(讲座),是指各类教学讲座、学术讲座、形势政策报告讲座和其他讲学、讲座等。各类项目评审,是指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科研项目评审、教育教学成果评审、招聘面试考核、各类学生活动或竞赛评审、学院重大项目评估或论证评审等。
第三条 职称评审、科研项目评审等需要保密的工作,只审批项目总经费。其余各类专家讲学(讲座)、评审实行审批(备案),由主办部门填写《各类专家讲学(讲座)与项目评审审批(备案)申请表》(见附件),按照鲁丝院字〔2010〕49号文件规定审批(备案),审批(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申请部门留存,一份交组织人事与宣传处。
第四条 校外专家讲学(讲座)和项目评审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讲学(讲座)过程中如有产生交通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由主办部门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办理。
第六条 专家讲学(讲座)、各类评审费用通过银行卡每月按照工资发放时间发放。
第七条 校内外专家讲学(讲座)和项目评审经费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渠道列支,不得改变经费用途列支讲学费、评审费。
第八条 按照要求应当审批(备案)但未审批(备案),不发放讲学(讲座)费、评审费。
第九条 本规范由组织人事与宣传处、教务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校外专家讲学(讲座)、项目评审审批(备案)表
附件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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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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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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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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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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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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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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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学课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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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学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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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学题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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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 学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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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支出 |
税后讲课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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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通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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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 宿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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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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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人民币(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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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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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名 |
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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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意见: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
审批(备案)部门意见:
审批(备案)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
分管领导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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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学(讲座)效果评价:好( )、较好( )、一般( )、较差( )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