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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轻院字〔2017〕39号 2017-8-14)

作者: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08-08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

办法》的通知

鲁轻院字〔2017〕39号  2017-8-14 

各系、处室: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  

                               2017年8月14日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加强和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根据市财政局关于《淄博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6)、《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淄财行〔2015〕16号)、《关于调整淄博市市直机关差旅费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淄财行〔2015〕31号)、《关于做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淄财采〔2016〕8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淄办发〔2017〕21号)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临时到周村城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公务出差实行审批制。审批程序:部门人员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处室部门负责人出差由分管院领导审批;系主任出差由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批;院副职领导出差按职务关系分别报书记、院长审批;院长出差由书记审批,同时执行省高工委和市委有关规定。

第四条  部门安排公务出差要明确出差目的任务,提高出差工作效率,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一般一事一人办理,一般同级领导不同事同时出差。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淄博市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火车

(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一类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二类

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出差不分级别一般按二类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特殊原因正高技术职务人员及副厅级管理人员可按一类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几人同时出差可按高标准者选择交通工具。

第七条  出差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选择乘坐飞机的,要从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het.org)办理购票手续。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工作人员因公到省内地区出差,按照市财政局统一发布的相关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省外出差按照市财政局发布的相关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的标准为:淄博市外出差100元包干使用,淄博市内出差50元包干使用,张店区、淄博经济开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出差乘坐学院安排车辆的不发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的标准为:淄博市外出差80元包干使用,淄博市内出差50元包干使用,乘坐学院安排出差及会议培训期间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出差乘坐飞机,往返驻地到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包干使用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行报销。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在出差结束后20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提供出差审批、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会议培训通知等凭证,参加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的人员,应将会议培训汇报材料交党政办公室归档(党政办公室主任签字)

第十七条  住宿费、机票费、会务费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不办理出差借款。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出差期间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出差人员写明原因,可以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对未经批准的出差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转嫁差旅费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八章    

第二十一条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按照会议培训通知办理;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按照规定标准办理。往返会议地点的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二条  外出参加人事部门统一安排的培训、学习,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培训学习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培训学习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不统一安排食宿的,差旅费标准为住宿费每人每天180元,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50元。往返培训学习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三条  带学生到外地实(见)习,实(见)习承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实(见)习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实(见)习承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不统一安排食宿的,差旅费标准为住宿费每人每天180元,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50元。往返实(见)习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四条  由外单位调入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轻院字〔2014〕4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淄博市市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2.淄博市市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附件1

淄博市市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人、天

 

 

附件2

淄博市市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                         单位:元/人/天

省份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北京市

1100

650

500

 

 

 

 

 

天津市

800

480

380

 

 

 

 

 

河北省(石家庄)

800

450

350

 

 

 

 

 

山西省(太原)

800

480

350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辽宁省(沈阳)

800

480

350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月

960

590

420

20%

吉林省(长春)

800

450

350

 

 

 

 

 

黑龙江省(哈尔滨)

800

450

350

7-9月

960

540

420

20%

上海市

1100

600

500

 

 

 

 

 

江苏省(南京)

900

490

380

 

 

 

 

 

浙江省(杭州)

900

500

400

 

 

 

 

 

宁波市

800

450

350

 

 

 

 

 

安徽省(合肥)

800

460

350

 

 

 

 

 

福建省(福州)

900

480

380

 

 

 

 

 

厦门市

900

500

400

 

 

 

 

 

江西省(南昌)

800

470

350

 

 

 

 

 

河南省(郑州)

900

480

380

 

 

 

 

 

湖北省(武汉)

800

480

350

 

 

 

 

 

湖南省(长沙)

800

450

350

 

 

 

 

 

广东省(广州)

900

550

450

 

 

 

 

 

深圳市

900

550

450

 

 

 

 

 

广西(南宁)

800

470

350

 

 

 

 

 

海南省(海口)

800

500

350

11-2月

1040

650

450

30%

重庆市

800

480

370

 

 

 

 

 

四川省(成都)

900

470

370

 

 

 

 

 

贵州省(贵阳)

800

470

370

 

 

 

 

 

云南省(昆明)

900

480

380

 

 

 

 

 

西藏(拉萨)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陕西省(西安)

800

460

350

 

 

 

 

 

甘肃省(兰州)

800

470

350

 

 

 

 

 

青海省(西宁)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宁夏(银川)

800

470

350

 

 

 

 

 

新疆(乌鲁木齐)

800

480

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