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行政综合 > 正文

《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鲁轻院字〔2016〕76号 2016-12-5)

作者: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08-05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山东轻工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议

议事规则》的通知

(鲁轻院字〔2016〕76号 2016-12-5) 

各系、有关处室:

现将《山东轻工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已经学院院务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请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切实遵照执行。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    

                              2016年12月5日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院长办公议事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山东轻工职业学院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研究和决策学院重要行政事项、组织实施院党委有关决定的机构,会议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的基本原则,努力提高院长办公会议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主要是《山东轻工职业学院章程》十七条规定的内容。

    一)落实上级部门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文件会议精神。

二)研究落实党委会会议关于学院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内部机构设置与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等决议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三)学院教学、科研、财务、人事、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招生就业、学生管理、后勤保障等行政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决策。

四)审议学院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研究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审议院长工作报告。

(六研究学院重大基建、维修和采购项目,重大专项资金建设项目

七)审定上报主管部门的重要行政文件,审定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和协议。

八)研究通过学院行政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文件

九)研究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和福利待遇,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的行政奖励处分以及其他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十)根据学院党委会议关于学院行政工作的重大决策,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一)研究解决由长办公会议处理的突发事件。

十二)研究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属于院长职权范围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四条  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领导提出,办公室收集汇总,报经院长确定。全局性的重大议题应由院长与党委书记协商确定提出

第五条  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的议题,分管领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指导相关部门形成方案、意见或建议后,向会议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方案、意见或建议会议材料由分管领导把关。不成熟的议题、技术性问题的议题、分管领导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商解决的议题一般不上会。除临时召开的会议以外,院长办公会议的议题及相关材料,应于会前两天内由办公室送呈与会领导预阅。院长办公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确需临时增加议题,应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相关部门负责人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与会人员由院长决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 可由其委托副院长主持。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参会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者,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院领导汇报,议题涉及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五章  会议程序

第九条  提出议题的成员首先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必要时,列席会议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作适当补充,与会成员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征求与会成员意见后,归纳议事结论,作出决定或决议。对有较大分歧的重要议题可暂不作结论,但一般应提出明确的再议准备等要求。

第十条  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决定,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重要事项的会议纪要须先送有关分管领导和党委书记审阅。应当进行信息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六章  督办与执行

第十一  会议纪要学院文件具有同等效力。院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院内各系、处室和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二  院长办公会议决议、决定的事项,由参会成员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予以落实。

第十三  院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决定由办公室督办。对决议、决定的办理情况,办公室应及时反馈给长和长办公会议。情况变化出现的新问题,不适宜按原决议执行的,应由分管领导征求长意见后进行调整,并在下次院长办公会议上通报。

第七章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周一上午召开,如遇重要事情经院长同意可随时召开。

第十五条  本规则于公布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