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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鲁丝院党字〔2010〕18号 2010-3-31)
(鲁丝院党字〔2010〕18号 2010-3-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院宣传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宣传质量,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处室、系,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组织人事与宣传处全面负责宣传工作,对各部门宣传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考核。
第四条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宣传工作负责人,并指定兼职宣传信息员落实具体工作。
第五条 部门负责人职责:
(一)确定部门宣传工作思路,拟订部门年度宣传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部门新闻宣传报道活动。
(三)完成学院交办的宣传任务。
(四)负责本部门宣传阵地(报栏、橱窗、网页等)的建设。
(五)负责本部门信息员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指定一名责任心强,有一定文字功底的人员为宣传信息员,并为其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支持,宣传信息员负责本部门新闻稿件写作、新闻摄影等工作。
第三章 原则和纪律
第七条 宣传工作要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循客观、准确、及时、实事求是的原则,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学院的中心工作。
第八条 宣传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新闻出版管理、广播影视管理、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遵循新闻传播的基本规律,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操作。
第四章 新闻报道
第九条 学院重要工作或重大事件由组织人事与宣传处负责宣传报道。
第十条 部门新闻报道
(一)新闻报道报告制度
1.各部门举办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需要组织人事与宣传处协助宣传的,举办部门应于举办活动或会议的前2天与组织人事与宣传处宣传科联系,以便及时组织报道。
2.各部门宣传信息员应及时将本部门的新闻信息,通过办公网络或其它形式向宣传科汇报。
3.各部门要做好新闻信息的采集工作,有条件的可自行录音、摄像,并由信息员及时报送宣传科。
4.各部门要重视新闻宣传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
(二)各部门宣传信息员上报的新闻稿件以及所采集的新闻资料,必须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部分专业性和业务性较强的稿件须组织专业教师及工作人员审核、校对,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可靠。
(三)各部门要增强对外宣传意识,在遵循学院相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外宣活动,并积极配合完成学院统一安排的宣传活动。
(四) 各部门自行联系校外新闻媒体开展报道活动,须报宣传科备案,经允许后方可开展活动,新闻报道活动结束后及时上报有关材料(报纸原件、新闻报道光盘、广播录音等)。
第十一条 突发、敏感事件报道
(一)突发事件的报道,由组织人事与宣传处组织实施。各部门如发生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通知组织人事与宣传处,以便开展后续工作。
(二)对外辟谣、声明等工作由组织人事与宣传处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突发事件所涉及到的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向外界提供信息。
第五章 部门宣传阵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各部门自办刊物要到组织人事与宣传处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年终将刊物合订本报送宣传科核检,对核检不合格的刊物予以整顿或停办。
第十三条 校内横幅、标语、海报等的悬挂、张贴须按照《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宣传阵地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维护好分配的宣传栏,内容要及时更换。
第六章 评价与考核
第十五条 组织人事与宣传处定期总结各部门宣传工作情况,根据供稿数量、用稿数量等对部门宣传工作给予通报,并作为衡量部门宣传工作的重要指标。
第十六条 各部门宣传工作的考核成绩计入各部门年终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宣传工作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保密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接受新闻媒体涉及学院事务的采访,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实报道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与宣传处负责解释。
附件:1.《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外网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2.《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宣传阵地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外网信息发布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