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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 (鲁丝院党字〔2010〕1号 2010-1)

作者: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07-20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

中共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委员会

关于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

鲁丝院党字〔2010〕1号 2010-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委对学院工作的领导,进一步理顺党政关系,坚持和完善领导体制,提高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科学决策、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学院领导班子高效有序的运行,加快学院建设步伐。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高工委2006〕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三条  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统一领导学院的工作。院长是学院的行政首长和法定代表人,在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行政工作。党委要支持院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三)党管干部的原则;
    (四)依法治校的原则;
    (五)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作用的原则;
    (六)群众参与、群众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党委领导”和“院长负责”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全面理解和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党委的领导职责
    第六条  学院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把握方向,抓好大事,出好思路,管好干部,对学院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具体包括:

   (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院师生员工,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和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尤其要加强基层党支部的建设,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系处(室)党支部的战斗保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三)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以及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
   (四)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格局。

   (五)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制定中层以下干部任免、管理政策。尤其是要加强系处(室)领导班子建设,建立健全规范的干部管理机制。做好老干部工作。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他们按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学的思想,建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促进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联系,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其在学院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八)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院内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确保学院稳定。大力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为核心的维护学院稳定的工作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涉及师生员工利益的重要问题、热点问题,消除各类不安定因素,维护校园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第三章  院长的职权
    第八条  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拟定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实施素质教育。
    (三)拟订学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行政机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负责学院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六)定期向上级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实行院务公开。

    (七)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及境外机构签署有关合作协议,接受各种社会捐赠。

 (八)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党委书记、院长和班子成员
    第九条  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关键是要建设一个党政紧密配合的领导班子,正确处理好党委和行政、个人和集体、书记和院长之间的关系。
    (一)党委书记是学院党委的第一责任人,全面主持党委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对党委负责。院长是学院的行政首长,在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行政工作并对党委负责,副院长协助院长管理学院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工作,对院长负责。
    (二)党委书记和院长在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中起关键性作用,负有主要责任,要带头坚持原则,把握大局,团结同志,加强修养,共同把学院管好。在学院重大问题上,要经常交流思想,沟通情况,形成共识,保持一致,为其他领导成员作出表率。
    (三)学院领导班子成员都要树立党性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增强集体领导的意识、分工负责的意识和主动配合的意识,强化责任落实,把主要精力用于学院的管理工作,认真专业务实,开拓创新,乐于奉献,廉洁自律。要自觉维护党的集体领导和院长的行政领导权威,尊重和支持书记、院长的工作。要各司其职,相互尊重,互相支持,形成合力。
    (四)学院领导班子成员都要服从党委的领导,执行党委的决议,严守工作纪律。凡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并以集体决定的口径对外表态,不得泄密。
第五章  领导制度与工作原则
    第十条  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基础是实行民主集中制,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党委领导学院最根本的制度。其基本原则是:
   (一)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遵循重大问题由党委集体讨论的原则,党委成员一律平等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和形成决议必须坚决执行的原则。   

   (二)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在坚持集体领导前提下,对学院日常工作的管理、具体工作的实施由个人分工负责。
   (三)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等组织和专家、教授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会议议事制度、重大问题决策制度、向上级请示报告制度、领导责任制度以及民主生活会制度等。
第六章  重大问题与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必须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指示和重要任务的意见。
    (二)学院的办学方针、办学的指导思想、总体发展规划。
    (三)党委的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统战工作、群众工作、安全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制度和重要措施。
    (五)学院内部组织机构、重要学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
    (六)年度增减人员计划,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人才引进,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监督、考核与奖惩。师资队伍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老干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七)学院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
    (八)财务经费预决算,大额资金的使用,学院的重大基建、维修项目立项、产业发展计划及政策。
    (九)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就业方案以及所要采取的重大举措,国内外重大合作交流协议的审定。
    (十)学院重大改革方案,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重要问题和报送上级的重要报告或请示。
    (十一)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它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对学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一般按以下程序决策和实施:
   (一)充分酝酿,提出议题。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有关领导组织调查研究后,提出工作思路、计划和方案。
   (二)召开党委会讨论,党委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态度,充分发扬民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三)分工负责实施。党委集体决定的方案,分别由党委或行政明确责任人,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实施中如需变更、调整原定方案,必须由责任人提出意见,行政工作经院长同意后报党委会讨论决定。
   (四)思想组织保证。在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决策与实施过程中,党委应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完成。
   (五)加强督查督办。党委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要责成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督查督办,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会议决定的贯彻落实。凡立项督查督办的事项,必须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办结后按规定及时立卷归档。对重要工作的完成情况,建立信息反馈和书面报告制度。因工作不负责任,给学院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  干部任免和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要求,对学院党政领导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改进党管干部的方法,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做到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出,没有经过考察及考察材料不全的不讨论,集体讨论多数不同意的不通过,没有任前公示听取意见的不任命。

(一)学院副处级以上干部由市委或市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其任免程序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院内部科级干部的任命程序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民主推荐、提名推荐的基础上,由学院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并提出建议,征求党政有关领导和纪委的意见,党委会讨论审定;任前公示;党委会讨论决定。群团系统的干部由党委提名候选人,按照各自的章程和程序产生。
    (三)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组织调整任命、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等形式选拔任用干部,其程序按审批的实施方案执行。

(四)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对拟任免干部人选,应逐一表决,以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到会成员应对任免事项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干部任免通知下发之前需要复议的,须经党委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讨论的干部人选凡涉及与会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八章  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必要的议事制度与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党委会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
   (一)党委会每月召开1-2次(特殊情况随时召开),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二)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第十六条  书记办公会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

(一)书记办公会是研究处理党委日常工作的会议,研究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策的议题,研究处理党委日常工作。

(二)书记办公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参加。有关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
    (一)院长办公会是研究决定行政日常工作的会议。处理院长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研究决定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措施,酝酿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方案。
    (二)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副院长和有关领导参加。列席人员由院长确定。院长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院长按照院长的授权主持。会议议题由院长确定,重要议题要及时与党委书记沟通。

(三)院长办公会通过的决议,需要党委会研究决定的,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不需要提交党委会的,按行政内部分工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召开党委会、院长办公会,一般应提前两天以上通知与会人员,同时送达会议议题、日程和有关材料,与会人员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
    第十九条  召开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由党政办公室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和存档工作。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的,由党政办公室及时编印会议记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后签发。
    第二十条  建立会议沟通制度、通报制度和保密制度。会前,党委书记和院长必须就会议的重要事项和原则相互充分沟通,会议重要事项也应和分管领导进行必要的沟通。对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由办公室会后及时汇报和通报,保证会议精神的顺畅落实。会议研究的内容和作出的决定,在未正式公布前,任何人不得向与会成员以外的人谈论与泄露讨论中的细节和决定,违反者要追究责任。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检查2次。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是:
    (一)党委组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报告个人执行本办法的情况。
    (二)纪委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每学期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向党委报告。
    (三)党委定期召开中层干部、党外人士、教职工代表等座谈会,听取对执行本办法情况的反映。
第十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