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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妇委会工作条例 (鲁丝院党字〔2011〕52号 2011-12-27)
(鲁丝院党字〔2011〕52号 2011-12-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全国妇联《机关、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妇女委员会的意见》、《妇女联合会机关、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鲁女发〔1994〕21号和淄妇发〔2007〕14号)《关于高等院校建立妇女委员会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妇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依照《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学院党委决定成立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妇女委员会(简称院妇委会)。院妇委会是全院妇女的群众组织,是院党委和行政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院妇委会在院党委和省市妇联的领导下开展妇女工作。
第四条 院妇委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推进学院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团结、教育广大妇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为我院实现跨越式发展做出贡献。
第五条 院妇委会的基本职能是: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参与有关妇女发展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团结、教育广大妇女,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充分发挥学院广大妇女的作用,为学院创建高水平职业院校的目标献计献策,积极奋斗;最大限度地实现学院妇女的自身价值。
第二章 组 织
第六条 经院妇委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院妇委会主席1名,副主席2名;另设宣传、组织、文体、权益保障和妇幼保健委员,权益保障由副主席委员担任。
第七条 院妇委会委员在届期内出现空缺时,经院党委同意后,召开妇女委员会进行补选。
第八条 院妇委会任期届满在院党委领导下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 如遇特殊情况,经院党委批准后,院妇委会可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改选,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条 院妇委会主席的基本条件是: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质、思想道德素质、科技文化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和协调管理能力,热爱妇女工作,有较高威望。
第十一条 院妇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系妇女委员会分会。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妇女素质,教育、引导妇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立足本职、建功立业,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时代新女性。
第十三条 认真贯彻执行院党委和上级妇联及院妇女代表大会决议,完成上级妇联部署的工作,推动学院各项事业的开展。
第十四条 团结、动员广大妇女投身3个文明建设,开展“巾帼建功”、“五好文明家庭”和“女性素质工程”活动,组织开展培训、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提高妇女的理论素养、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第十五条 努力践行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积极参与有关妇女发展政策的制定和落实,代表妇女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做好妇女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女职工和女大学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反映她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代表并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定期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宣传、表彰妇女中的先进人物及先进事迹;建立妇女人才信息库,适时向有关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推荐妇女人才。
第十七条 关心妇女的生活与健康。经常开展有益于妇女身心健康的培训、文体、联谊、健康检查及心理咨询等活动,全面提高妇女的生活质量。
第十八条 加强院妇委会组织的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工作会议、人才培养和推荐以及评比表彰等工作制度。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院妇委会主席主持妇委会日常工作;负责召集妇委会会议和妇女大会;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妇联布置的工作;研究、安排和总结妇委会工作;抓好妇委会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妇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按时向党组织、市妇联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院妇委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做好妇委会的日常工作;主席外出时,受主席委托主持妇委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院妇委会组织委员负责妇委会换届选举的准备工作,负责妇委会组织建设等有关工作。加强基层妇女组织之间以及与工会、共青团组织之间的联谊,推进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二条 院妇委会宣传委员负责妇女工作的宣传教育;了解和分析女干部、女大学生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妇女组织先进集体、个人的评选、表彰等具体工作,宣传妇女中的好人好事及先进模范人物。
第二十三条 院妇委会权益保障委员负责妇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贯彻,提出有关促进男女平等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妇女合法权利的意见与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接待女教职工和女大学生的申诉、控告,并及时通过妇委会向学院党委汇报,积极为妇女伸张正义,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院妇委会文体委员负责组织妇女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配合学院党、工、团组织开展有益妇女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第二十五条 院妇委会妇幼保健委员组织妇女查体,对妇女进行计划生育教育,落实计划生育政策,配合院团委对女大学生进行生理知识讲座,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恋爱观。
第二十六条 院妇委会各基层妇委会组织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其他委员,并明确具体职责。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在学院行政经费中列支院妇委会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院妇委会可以接受单位和个人的赞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通过各种渠道扩大经费来源。
第二十九条 院妇委会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妇女的教育、培训、宣传、表彰和文体活动等。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报告工作制度。院妇委会须定期向院党委汇报工作;每年三八妇女节召开1次妇女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及表彰先进。及时向上级妇联报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以及上级妇联部署的其他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三十一条 建立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制度。院妇委会要定期召开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研究决定有关妇女工作的重要问题,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第三十二条 联系妇女群众制度。院妇委会委员要分工联系基层妇女组织,关心基层妇女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帮助反映、解决她们的实际困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院妇委会负责解释。
中共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1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