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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委员会 干部轮岗交流暂行办法 (鲁丝院党字〔2011〕38号 2011-8-26)
干部轮岗交流暂行办法
(鲁丝院党字〔2011〕38号 2011-8-26)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使干部在更广阔的范围内经受锻炼,开阔眼界,丰富经验,增长才干,提高领导水平和管理能力,参照《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轮岗交流是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完善学院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重要举措。坚持轮岗交流与培养使用相结合,促进干部合理流动,增强干部队伍活力,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为实现学院的发展目标提供坚强的组织和干部保证。
第三条 干部实行聘期制,每届聘期三年。学院积极推进干部轮岗交流,轮岗交流包括聘期结束轮岗交流和聘期内轮岗交流。干部轮岗交流的范围是科级以上干部。
第四条 中层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满两届的,一般进行轮岗交流,任职满三届的,应当进行轮岗交流。聘期结束后重新竞争上岗,干部轮岗交流一般不低于干部的30%;任期内干部轮岗交流,不低于中层干部总数的20%,其他干部一般不低于15%。
第五条 干部轮岗交流要充分考虑每个部门干部的梯队和结构。处室系的正、副职一般不同时轮岗交流。
第六条 干部轮岗交流时,按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应当进行审计。
第七条 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参加轮岗交流:
第八条 换届时不满1个聘期即到离岗待退年龄的;
第九条 因健康原因不宜轮岗交流的;
第十条 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第十一条 干部轮岗交流一般程序
(一)组织人事与宣传处根据学院党委要求提出拟定干部轮岗交流的初步方案。
(二)学院党委讨论决定干部轮岗交流方案。
(三)学院党委安排人员与轮岗交流干部谈话。
(四)组织人事与宣传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轮岗交流干部应服从组织安排,接到轮岗交流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交流决定的干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照任免程序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与宣传处负责解释。
中共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党委会
201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