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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鲁丝院党字〔2011〕22号 2011-5-2)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鲁丝院党字〔2011〕22号 2011-5-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作行为,促进依法办学,提高工作效能,防止工作过错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在岗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过错,是指学院各教学、教辅、科研、服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失职渎职、贻误工作,损害学院或相对人合法权益,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间接不履行职责、教育工作不到位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或不依照学院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 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过错责任追究内容
第五条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和学院决定和任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不执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级和学院规定,造成学院或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或执行上级机关和学院的决定、命令不力,影响学校政令畅通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上级部署的工作任务,对上级布置交办的不属本部门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影响工作的。
第六条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决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作出、发布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章制度相违背的决定的;
(二)超越权限擅自决策的;
(三)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的;
(四)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未按照规定公开的。
第七条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违反学院劳动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维护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不力或者对可预见到的安全隐患防范不力,造成学院财产损失、声誉损害,或师生员工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
(三)采取措施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处置群体性事件明显失当,或对突发性、重大事件瞒报、漏报、迟报,贻误时机,给学院造成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漠视师生员工的合理诉求,对举报、投诉受理不及时,处理不公正引发严重后果的;
(五)滥用职权,对应该办理的事项故意刁难不予办理,对暂时不能办理又不告知当事人原因,或擅自提出额外办事条件和要求的。
第八条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收费和经费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继续执行已经明令禁止、取消的收费项目的;
(二)未经物价部门批准,超标准和超范围收费,或未经学院批准擅自设立面向师生员工的各类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违反学院财务管理规定,滥用部门经费的;
(四)隐瞒、截留、挪用或私分款物的;
(五)在财务收支活动和管理服务过程中,应收取的费用不及时、不足额收取,或支付的费用超出应付额度,损害学院利益的。
第九条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货物采购、服务项目招标活动和项目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违反国家规定及学院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将应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用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公开招标项目不按示范文本规定的内容、格式和项目的特别要求编制招标文件,不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擅自改变招标方式和内容,或与对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存在明显缺陷,造成学院财产损失的;
(三)开标前向其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信息的;
(四)干预、误导、串通专家评标、谈判,影响评标、谈判程序正常进行的;
(五)不履行变更手续、无充分理由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的;
(六)工程施工和验收过程中,质量把关不严、监督不力,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
(七)未按合同或规定的程序支付进度款,或付款审核不严,造成超付的。
(八)有其他过错情形,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的。
第三章 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第十条 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承办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直接责任:
(一)承办人在职权范围内发生的责任事故;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过错发生;
(三)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具体行为,导致过错发生。
第十二条 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予以纠正,导致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承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导致过错行为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或者批准人指令承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的,或指令、暗示承办人按其意图实施过错行为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章 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六条 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分为: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限期整改、作出书面检查;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通报批评;
(五)责令赔偿损失;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责令辞职;
(八)免职;
(九)行政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同时可根据事件实际,并根据考核规定,在考核中给予纪律项目扣分,扣发课时(岗位)补助等处罚。
第十七条 对部门的过错,视情况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并按第十七条规定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十八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过错分为一般过错、重大过错和特别重大过错:
(一)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或者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二)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或者影响较大的,属重大过错;
(三)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属特别重大过错。
对于一般过错,对有关责任人员单独或者合并给予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五)项处理。对于重大过错和特别重大过错,按照第十六条第(五)、(六)、(七)、(八)、(九)项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过错行为涉及2名以上责任人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予以追究。
第二十条 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有效制止损害后果扩大的。
第二十一条 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故意导致过错发生的;
(二)拒绝纠正过错的;
(三)干扰、阻碍对过错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检举人、投诉人、证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侮辱、恐吓、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追究过错责任:
(一)主动发现过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后果的;
(二)出现意外或因不可抗力致使损害后果发生的。
第二十三条 因过错损害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涉及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十四条 过错责任追究线索:
(一)师生员工的举报、投诉;
(二)媒体曝光的材料;
(三)绩效考评和工作考核;
(四)监察、财务等部门提出的过错责任追究建议;
(五)其他反映过错责任追究情形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学院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是过错责任追究的管理机构。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组织人事与宣传处、纪检监察室、党政办公室等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与宣传处,办公室主任由组织人事与宣传处处长兼任。
第二十六条 过错责任追究线索经初核后,需立项追究责任的,由工作小组作出立项决定。
第二十七条 工作小组负责调查和核实过错事实,制作责任追究文书。工作小组应当依法依规、全面客观地向有关部门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第二十八条 工作小组应当在立项后3个工作日内将调查通知送达被调查人;被调查人应在收到调查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提交相关证据。被调查人阻挠、拒绝或干预调查工作,使调查工作无法进行的,工作小组可提请党委会依照有关规定暂停被调查人的职务。
第二十九条 工作小组调查结束,应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被调查人,并听取其对调查事实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条 工作小组一般应当在立项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院务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过错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是否追究过错责任和采用何种追究方式等具体建议。
第三十一条 院务会根据调查报告,讨论、研究追究事项,作出追究或免予追究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由工作小组制作。撤销责任追究事项的,应作出撤项决定。
第三十三条 工作小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过错责任追究决定或撤项决定送达被追究人及有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被追究人对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
第三十五条 接到申诉请求后,工作小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核报告,复核、复查期间,原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可以暂缓执行。
第三十六条 院务会根据复核报告,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过错责任追究决定的复核决定或复查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有关工作人员与被调查部门或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被调查部门或被调查人申请回避的调查人员是否回避由工作组组长决定。调查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与宣传处会同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中共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1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