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新闻
- 1
- 2
- 3
- 4
- 5
热点文章
- 09-10
- 09-10
- 09-10
- 09-09
- 09-06
学院委员会 年度绩效考核办法 (鲁丝院党字〔2011〕2号 2011-1-22)
年度绩效考核办法
(鲁丝院党字〔2011〕2号 2011-1-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意义
考核的目的不仅仅在于奖优罚劣,更重要在于引导部门和教职工持续地改进未来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建立良好的学院价值评价体系,健全科学规范的内部管理运行机制,增强内部活力,创造不可替代的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学院教育教学水平,形成教职工对学院的归属感,提高教职工的满意度,实现学院发展战略目标。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干部政策、政府的人才政策和人事改革精神为依据,以建立适应职业教育要求的教职工队伍为目标,运用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绩效考核理论,以张扬个性为主导,设置能够不断促进事业发展的动态性评价指标体系,考核的方法科学化、手段人性化,考核的内容有导向作用,考核的结果具有激励效应,增强学院凝聚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探索建立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特色的绩效考核体系。
第三条 考核原则
(一)以教学为中心原则。
(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
(三)基本任务与特色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四)过程考核与年终考核结合的原则。
(五)重点事件、重点工作内容与多维度相结合原则。
(六)公正公开、实事求是、便于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项目
按照考核对象不同,考核分为部门(系,处室)考核和教职工(中层干部,教师,管理干部、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各系辅导员)考核两大项六类。
第二章 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考核委员会
成立由党委书记、院长、分管领导、组织人事与宣传处、教务科研处、教学督导与评估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的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学院考核工作。
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批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的修订。
(二)处理考核申诉。
(三)审核考核结果。
第六条 考核的执行机构与职责
(一)分管领导职责:
1.领导执行机构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2.领导考核工作。
(二)组织人事与宣传处负责:
1.修订考核办法。
2.对考核工作进行培训与指导。
3.对考核过程进行组织、监督、检查。
4.纠正考核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
5.受理考核申诉。
6.汇总、统计考核结果,建立考核档案。
(三)各系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的职责:
1.负责本系和部门考核工作的整体组织实施。
2.负责所属教职工考核结果的反馈,并帮助教职工制定绩效改进计划。
3.负责协调处理本系、部门教职工的考核申诉。
第七条 回避制度
组织人事与宣传处的考核评价结果和处理应当回避本部门人员,其考核评价结果和处理建议由分管领导负责完成,最终结果交组织人事与宣传处按正常程序流转。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八条 考核内容
(一)系和处室考核维度包括公共指标、绩效指标1、绩效指标2(综合评价)和其他指标等内容。
1.公共指标。包括目标指向、日常管理等。目标指向主要考核系、处室对学院中心工作的了解和把握,日常管理主要考核是否建立了适合本系、处室的日常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办法和日常考勤纪律等。
2.绩效指标1。包括任务绩效、创新绩效。任务绩效体现履行职责情况,创新绩效体现工作中的创新情况。
3.绩效指标2。包括领导评价、部门评价和学生评价。
4.其他指标。包括部门获奖情况、围绕本职工作科研情况及应该列入考核的内容。
(二)个人考核维度包括公共指标、绩效指标1、绩效指标2(综合评价)和其他指标等。
1.公共指标。包括日常工作中计划、总结、出勤等体现德、能、勤等内容的指标。
2.绩效指标1。包括履行常规工作完成情况、特色创新工作完成情况、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3.绩效指标2。包括领导评价、部门评价和学生评价。
4.其他指标。包括个人获奖情况、继续教育及其他应该列入考核的内容。
第四章 系和处室考核实施
第九条 考核周期
各系和处室考核周期为年度考核。分为月考核和年度考核两个阶段。各系和处室分别排名。
第十条 月考核
月考核是指月度绩效考核,其权重为40%,由组织人事与宣传处按照《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目标管理运行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目标责任制部门减半计分。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是指按照考核指标体系进行全面考核,其权重为60%,目标责任制部门权重为80%。各系、部门按照考核指标体系整理材料并建档,进行自评赋分并撰写年度绩效报告,将报告及佐证材料交人力资源管理科。
指标体系中主要观测点的责任部门,同时将本部门负责的相关数据报人力资源管理科。
组织人事与宣传处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主要是查资料、访谈、问卷等,按照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主要观测点计分办法及相关要求,逐项计分。
人力资源管理科将初审后的《年度工作考核报告》及相关数据汇总,分类发送到学院领导,相关系、处室,作为学院领导和部门相互评价的基础材料。
第十二条 一票否决
(一)师生员工中发生重大刑事犯罪案件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准的,取消该部门评选各种荣誉的资格和负责人年终奖励资格。
(二)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部门中有一人以上违纪超生受到计生部门通报的,取消评选各种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五章 教职工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考核范围
考核范围为学院在职在岗职工。院内特殊岗位的考核按有关规定办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参加年度考核:
(一)经学院批准上挂或下派的干部;长期借用(六个月以上)在院外有关部门工作的人员(凭挂职或借用单位考核鉴定意见认定考核结果)。
(二)非学院派出但经学院同意外出学习、培训或因病、事假等其它个人原因,全年在岗累计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者。
(三)根据学院有关文件规定不参加考核者。
(四)临时合同用工按用工协议办理。
(五)经学院考核委员会认定不参加考核者。
第十四条 考核分类
1.学院中层干部(含有独立绩效目标的部门及科室负责人)考核。各系主任和处室负责人分别排名。
2.教师。教师考核以系为单位分别排名。
3.管理干部、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工勤。各系辅导员单独排名,其他人员以部门为单位排名。
对于“双肩挑”的人员,应以本人的主要工作为考核重点。
第十五条 考核组织实施
(一)中层干部的考核由组织人事与宣传处组织实施。
(二)各系教师的考核由教务科研处、组织人事与宣传处指导各系负责组织实施。
(三)管理干部、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考核以部门为单位实施。
第十六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个人考核在部门考核结束后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总结,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各考核单位按照考核指标实施办法综合评定,并确定考核等次。
(三)公示考核结果,征求意见。
(四)学院审核考核程序,复核考核结果。
(五)学院公布考核结果,上报备案。
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者,可以在考核结果公布后的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在10日内作出复核处理意见并通知本人。
第六章 考核的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学院内部调整人员,由接收部门或系单位进行考核,其调整前的情况,由原部门或系单位提供;当年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人员,不再进行年度考核,一般确定“合格”等次。
第十八条 新参加工作人员实行见习期的,在见习期内进行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一般确定“合格”等次。
第十九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考核的人员,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条 教职员工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参加年度考核,但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有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参加年度考核,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党内警告处分的,进行年度考核,但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各系、部门的“优秀”等次比例根据部门考核成绩确定,最高不超过学院当年的申报比例。各系及部门考核成绩最后一名的不分配“优秀”等次名额。
第七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岗位考核结果作为职工课时(岗位)补贴、年终绩效工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聘、工资晋升、奖励、评优、惩处、续聘、解聘、辞退等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学院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降职、调整工作、低聘、缓聘。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院组织人事与宣传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