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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鲁轻院团字〔2015〕10号 2015-6-15)

作者: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08-05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鲁轻院团字〔2015〕10号 2015-6-15) 

为加强我院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院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社团实行登记成立,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  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二章  社团成员及管理机构

第五条  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我院正式注册的在院学生。

第六条  社团负责人和主要骨干纳入学院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其社团工作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考虑。

第七条  社团必须具备固定的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应是我院所属部门或组织,指导教师应是我院教师。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社团进行必要的指导;各部门、各系也应大力支持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

第八条  社团可根据发展需要和人数挂靠系团总支,受学生会社团部的统一管理。

第九条  学生会社团部受学院委托,负责社团的登记管理和指导监督工作;社团必须接受院学生会社团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学生会社团部应积极引导社团依据社团章程自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团正常进入和合理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社团管理与建设。

第十一条  所有社团必须经院学生会社团部登记注册,否则即为非法社团,禁止非法社团开展活动。

第三章  社团成立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同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新社团应至少由10名以上同学发起成立,社团发起人应具备一定条件,成立社团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

第十三条  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学生组织的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新成立社团的名称原则上应包含“学生”字样,社团全称须冠以“山东轻工职业学院”,社团组织正式活动须使用全称。

第十四条  社团的内部关系、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社团组成人员情况须报学生会社团部备案。

第十五条  社团负责人应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新的社团负责人应得到其班主任、所在院系团总支、社团指导教师和指导单位的一致同意。

第十六条  社团可聘请教师或社会人士,担任顾问或名誉社长(或名誉会长),但须事先经指导教师、指导单位的审批同意。  

第四章  社团活动

第十七条  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进行。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十八条  社团在举办重大活动之前,须按规定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学生会社团部提交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等在内的活动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院学生会社团部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汇报。

第十九条  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不得盗用相关业务部门、社团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五章  社团财务

第二十条  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须严格遵循学院相关财务制度及社团内部经费管理规范,应自觉接受指导中心的监督,同时还应具备一定的自律意识和节约观念。

第二十一条  社团举办活动可以寻求校内外单位和个人的经费支持。社团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捐赠资助,使用款项向社团成员公开说明。

第二十二条  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开,并接受社团成员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二十三条  社团财产由社团集体占有使用。社团解散时,其财产由指导教师、单位结合社团章程进行处理。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六章  社团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学生会社团部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工作例会。

第二十五条  社团负责人或骨干成员必须接受社团内部成员的监督。社团成员发现社团内部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等不良行为,可向院学生会社团部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告。

第二十六条  社团创办内部刊物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须经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同意后印发。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社团部对违反规定的社团,有权予以批评教育等处理。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限期整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或组织机构;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三)不接受学院及各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四)财务账目收支不清,出现差错和混乱;

(五)骨干成员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六)成员盗用社团名义举办活动。

第二十八条  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成员,由指导教师、单位予以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者,由学生会社团部报请学院相关部门予以处分。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并受到处分的学生,未经同意,不得再组织任何社团活动。

第七章  社团变更及解散

第二十九条  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他社团登记事项,须及时到学生会社团部履行相关审批与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学生会社团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将其解散:

(一)严重违犯相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

(三)盗用相关业务部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四)社团财务状况严重混乱;

(五)被责令停止活动予以整顿,而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三十二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自动解散:

(一)实际成员人数不足十人;

(二)连续一个学期未按章程或宗旨进行正常活动。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院团委,具体实施方式由学生会社团部确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共青团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