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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的通知 (鲁轻院团字〔2017〕15号 2017-12-18)

作者: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08-08
 共青团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委员

关于印发《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的通知

鲁轻院团字〔2017〕15号  2017-12-18 

各系团总支:

现将《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共青团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7年12月18日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委领导下和团委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拓宽学院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二条  学代会的权利机构是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执行机构是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即学生会)。 

第三条  院级学生会代表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系级学生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  

第四条  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委员会行使学代会所赋予的职权,对其负责,行使职权到下届学代会选出新的委员会为止。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委员卸任、调离工作岗位,其委员职务自行卸免。委员由学生会新任主席团、各系新任学生会主席递补。

第五条  学代会的基本任务 

(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全力配合学院引导广大学生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领广大同学自觉地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和建设者; 

(二)积极倡导和鼓励我院学生进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培养学生民主意识、责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配合学院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代表学生参与关系到广大同学切身利益的学院公共事务的民主管理,协助学院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六条  学代会的一切活动以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为最高准则,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 

第七条  学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八条  学代会行使如下职权: 

审议和通过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审议和通过执行委员会的工作计划; 

讨论和决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制定、修改学代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选举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委员;

(一)学代会有权罢免其委员会委员;罢免案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学代会正式代表或三分之二以上学代会委员会委员提出,经二分之一以上与会代表通过。 

(二)学代会有权罢免学生会主席;罢免案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的院学代会正式代表提出,经三分之二以上院学代会与会代表通过,并报院党委批准后生效。

(三)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学代会要支持学生会主席和学生会职能部门行使管理权力,协助他们开展工作。 

第三章    

第十条  代表条件 

(一)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品德和责任感,品行端正、积极向上;

(四)具有全局观念和良好的群众基础,能积极主动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切实代表同学的利益,积极热心表达同学意愿。 

第十一条  学代会的正式代表由各选举单位经民主程序产生,代表名额不低于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系、年级和主要学生社团,其中非学生会组织骨干代表一般不低于60%。 常任代表由各系从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中推荐产生。

第十二条  代表出现违法乱纪或选举单位认为不称职或不尽代表义务的,经选举单位同意,可免去其代表资格。 

第十三条  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按程序补选。 

第十四条  代表的权利 

(一)通过符合学生会组织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十五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理论水平、个人素质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学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学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广大同学,正确代表同学利益,维护同学合法权益,如实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同时接受同学的监督。 

(四)监督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提案是学生代表在广泛征集学生意见、充分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院发展和学生学习生活中存在的问题,依照规定程序提请学院处理的意见和建议;是引导学生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提升学生参与学院治理水平和效果的重要途径。

第十七条  提案按照一是一案的原则提出,包括案名、案由、建议或措施等内容。

(一)教育教学方面。具体包括教育管理制度、教师教学、教学基础设施、教学课程安排等方面;

(二)成长成才方面、具体包括校园文化建设、学生组织建设、就业能力培养、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学生奖惩等方面;

(三)生活服务方面。具体包括住宿、饮食、体育场地和器材、医疗卫生等方面;

(四)权益维护方面。具体包括学院环境安全与治理、心理健康咨询等方面;

(五)有关学院和学生发展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代会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