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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年度考核奖发放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轻院党字〔2017〕27号 2017-5-22)

作者: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08-08

中共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年度考核奖发放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轻院党字〔2017〕27号 2017-5-22 

各党支部,各系、处室: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年度考核奖发放办法(试行)》已经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7年5月22日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年度考核奖发放办法(试行)

为优化完善年度绩效考核工作机制,强化目标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导向作用,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奖总额

考核奖总额为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的年终考核奖金额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考核发放的原则。年度考核奖以绩效考核为前提,按考核结果发放,考核合格及以上者发放,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不发放。

(二)坚持两级管理的原则。学院负责对系、部门(含独立绩效目标部门)和负责人的绩效考核及考核奖发放;各系、部门(含独立绩效目标部门)负责本部门的绩效考核及考核奖发放。

(三)坚持绩效优先的原则。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合理、适度拉开奖励的额度。

(四)坚持公正透明的原则。考核结果、考核奖分配办法、考核奖分配结果公开透明。

三、分配方法

(一)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其他人员。年度考核奖由基本奖励和激励奖励两部分组成。

1.基本奖励。考核成绩合格及以上者发放本人月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2.激励奖励。考核奖总额减去基本奖励的剩余部分。

1)各系、处室和独立绩效部门负责人。系主任第四名标准为5200元,每高一个名次增加2%,每低一个名次减少2%。处室、独立绩效目标负责人第九名标准为5000元,每高一个名次增加1%,每低一个名次减少1%。

2)各系、处室和独立绩效部门工作人员各系激励奖励总量,系考核第四名人均标准为4250元,每高一个名次增加100元,每低一个名次减少100元。各处室和独立绩效部门激励部分总量,部门考核第九名人均标准为4150元,每高一个名次增加50元,每低一个名次减少50元。各系、处室根据核定人数和核定总量,依据个人考核成绩自行拟定分配办法,报组织人事与宣传处备案后发放。

四、有关规定

(一)上年度新参加工作转正人员,根据转正时间,按比例计发。

(二)上年度因病假、事假、研究生学习、进修等原因请假天数超过10天的教职工(公派除外),年终考核奖根据请假天数予以折算。超过30天(含30天)的、旷工超过1天(含1天)的不予发放年终考核奖(不列入核定人员数)。

(三)提前离岗人员不发放年终考核奖。

(四)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不予发放的其他情形。

五、上级核定的考核奖总量发生变化时,在本办法规定人均标准基础上作适当调整。

六、本办法由组织人事与宣传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