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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 暂行规定 (鲁轻院党字〔2016〕38号 2016-11-24)

作者: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08-05
 中共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委员会

关于规范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

暂行规定

(鲁轻院党字〔2016〕38号 2016-11-24)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学院形成移风易俗、崇廉尚俭的良好风尚,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副科级及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副科级及以上非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领导干部操办本人、家庭成员及主要亲属关系的婚丧嫁娶、子女上学、庆生祝寿、乔迁新居、升学就业、开业庆典等事宜。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节俭、文明、廉洁原则,带头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做倡导和践行文明新风的表率。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

(二)严禁以各种名义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送自助餐票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三)不准收受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劵和支付凭证等。

(四)不准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五)不准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和占用其他公共资源。

(六)不准影响和干扰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

(七)严格遵守其它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五条 凡举办宴席的,应严格控制宴请标准和规模。宴请标准不得明显超出当地正常消费水平。宴请人员不得亲自或授意他人以送请柬、打电话、发短信、捎口信等方式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涉及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对象所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劵和支付凭证等财物,应谢绝或退还;未能谢绝和退还的上述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上交学院纪检监察部门。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报告制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范围和数量、使用车辆数量和来源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并须如实填写《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见附件)、签订廉洁承诺。操办婚庆事宜的,应提前10天报告。操办丧葬事宜的,可先口头报告,并在事后10天内补办报告手续。具体报告程序:

(一)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向市纪委报告、备案。

(二)学院其它副县级及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向学院党委和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监察室)报告、备案。

(三)学院其它党员领导干部向学院纪委报告、备案。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建议组织处理等方式予以处理;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党支部、系(处室)要加强对分管范围内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发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打招呼、进行警示提醒;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对疏于监督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群众举报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条 退休党员领导干部、中共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确定的基本原则。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廉政谈话、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的一项内容, 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 

               中共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6年11月24日   

 

附件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

 

 

报  告  事  由

 

 

举行时间

年   月   日    点   分

 

举行地点

 

 

参加人员范围及数量

亲属   人,非亲属   人

 

宴席桌数

 

使用车辆

辆,来源:

 

组织机构

 

 

其它需要报告内容:(可以加附页)

 

 

廉 洁 承 诺

1、不违反规定大操大办;

2、不宴请管理、服务对象及与本职工作关联单位的人员;

3、不收受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等;

4、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如违反以上承诺,自愿接受组织的调查和处理。

 

报告人签字:

                                     年  月  日

 

报告

人请

示的

事项

 

受理

单位

对请

示事

项的

答复

意见

 

受理

单位

领导

审核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