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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委员会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鲁轻院党字〔2016〕30号 2016-9-6)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鲁轻院党字〔2016〕30号 2016-9-6)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以及省、市委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职教职工党员缴纳党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一)党费基数。党费基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奖励绩效+奖励性绩效-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个人所得税。
(二)缴费比例。党费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二条 离退休教职工中的党员缴纳党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一)党费基数。党费基数=退休费+离退休津补贴。
(二)缴费比例。党费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缴纳0.5%,5000元以上者交纳1%。
第三条 学生党员缴纳党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有工资收入的学生党员比照在职教职工党员的规定按照比例交纳党费。
第四条 交纳党费工作要求
(一)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二)党员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正式组织关系不在我院的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并参加我院党组织活动的流动党员,可以持证向所在部门的党组织交纳党费。
(三)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向其原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标准执行。
(四)党员工资收入(离退休费)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五)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六)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学院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七)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八)党支部应该教育党员主动按时按比例交纳党费。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五条 党费使用
(一)使用党费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二)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等等。
(三)各党支部使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严格党费使用手续。
第六条 党费管理
(一)党费由组织人事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建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各党支部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的收缴工作,遇人员变动要作好交接。
(二)党费具体的财务工作由学院财务处代办。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三)各党支部每月二十五日前将交纳党费人数及款额交组织人事部门汇总,由组织人事部门交财务处存入党费账户。
(四)每年初,学院党委按照各党支部上缴的党费总额按比例下拨党费,做为各党支部的活动经费。其余部分由学院党委直接管理。学院每半年按照标准将党费上交淄博市委高校工委。
第七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是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部门每年向全体党员汇报、公布全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各党支部每年向学院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全体党员通报。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中共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