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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综合信息收发管理办法 (鲁丝院字[2010]39号 2010-4-23)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综合信息收发管理办法
(鲁丝院字[2010]39号 2010-4-23)
信息是学院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各部门沟通了解,实施基本管理的必要条件。为进一步推动学院信息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信息在上情下达、下情上达、正确决策、科学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体制
(一)建立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两级信息管理体制,党政办公室负责除新闻宣传以外的学院综合性信息工作,各职能部门、系负责本部门的信息工作。
(二)各类综合信息数据由党政办公室汇总并报请有关领导审核后,统一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报送。各系部、职能部门原则上不直接向上级部门报送信息(数据),如确需直接报送的, 应经院长审核同意,同时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三)党政办公室综合协调指导全院的信息工作,各职能部门、系指定一名信息员,在党政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部门信息的统计、报送工作。
二、工作职责
(一)党政办公室职责:
1.按照有关要求,研究和制订信息收发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2.做好学院综合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上报、反馈和存档等各项日常工作。
3.负责各类综合性学院年鉴的撰写、编辑、报送工作;草拟学院工作总结、报告等。
4. 及时、准确、全面向上级机关报送综合教育信息和统计数据,同时将上级要求的信息报送要点及时通报各单位。
5. 统筹管理上级部门下发的各类涉及全院的工作信息,及时完成登记、编发、呈报、送达等相关工作。
6.结合学院中心工作组织开展信息调研,为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专题调研报告。
7.负责统计汇报各系部、职能部门的信息报送情况。
(二)各部门职责:
1.根据学院信息工作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工作,指定一名信息收发员,负责部门信息的收集、编写和报送工作。
2.根据上级信息工作报送要点,认真、及时完成与本部门相关的信息资料填报工作。
3. 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开展信息调研工作,每学期至少报送有价值的综合或专题调研类信息1篇。
4. 负责在第一时间迅速收集上报本部门重大突发性事件、重要动态、紧急情况,并随后报送事态进展、采取措施、影响、经验教训等后续情况。
三、收发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本部门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本部门对学院重要工作部署及有关会议精神的落实情况。
(三)本部门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对学院和本部门改革发展有参考价值的调查报告、专题调研材料和综合统计数据。
(五)本部门工作的新举措及关于推进学院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新思路、合理化建议。
(六)上级领导来我院指导、检查工作或参观、访问情况;各部门召开或承办校内外重要的教育、科研、行政等各类会议情况。
(七)院领导或部门领导、专家、教师重要出访情况,出席重要会议情况。
(八)重要外事活动以及与有关院校和方面的合作、联合、协作事宜。
(九)重要科研、教学成果的评审、鉴定和参与市级以上重要比赛的情况;教职员工和学生参加重要比赛获奖情况。
(十)本上级部门要求上报的信息,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突发情况、重大责任事故及其它。
四、信息报送程序
(一)各部门信息员对收集、掌握的信息材料进行整理、编辑,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 于次月5日前报送至党政办公室。
(二)对于各部门工作范围内的突发事件或其他重大紧迫事项,各部门负责人应首先及时告知党政办公室主任,同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并在口头报送后及时向党政办公室补送相关文字材料。
(三)凡以学院名义向上级部门报送的信息统一由党政办公室报送。报送前须经党政办公室审核,分管院领导同意,主要领导签发,签发后党政办公室方可上报。未经学院允许,各系部、职能部门不得自行对外发布信息。
(四)党政办公室实行信息报送登记制度,及时对各部门报送的信息进行疏理汇总。重要信息及时汇报主管领导,并按要求及时办理或督办;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应按要求及时反馈,保证信息的双向交流。
五、保密及相关要求
(一)各部门上报信息必须实事求是、准确无误,动态类信息要言简意赅、讲求时效,参考类、调研性信息应力求创新、分析透彻、具有借鉴意义。
(二)各部门信息材料一般采用电子邮件的方式报送(党政办接收各部门信息材料的电子信箱为:ssdzedu@sina.com)。经部门领导核定不宜公开的信息,应以纸质文稿密封或电子文件加密报送。
(三)部门信息员负有保密义务。涉密人员要严格按相关保密要求,做好单位秘密的保守和保护工作,规范和加强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并主动接受保密管理部门的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一旦泄密,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各部门要将报送的信息材料作为部门资料存档保管。
六、通报及考核
(一)党政办公室定期对各部门信息报送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每学期通报一次。
(二)各单位报送信息的数量、质量和信息工作总体情况,纳入部门工作考核。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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