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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销管理规定》、 《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丝院字[2009]30号 2009-6-1)
关于印发《财务报销管理规定》、
(鲁丝院字[2009]30号 2009-6-1)
各部门: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财务报销管理规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院务办公会讨论通过, 现予印发执行。
请各部门认真组织对上述制度的学习,并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附件1:《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财务报销管理规定》附件2:《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
附件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完善学校的经济行为,明确经济责任,增强依法理财、诚信用财、遵守财经法纪的意识,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合法,维护学院的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发票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二条 坚持“一支笔”审批原则。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以院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主体的审批制度。经费审批实行一事一批,一件事项不得分割处理。
第三条 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原则。预算一经确定,预算年度内不再追加经费,超支不予报销。
第四条 实行预算内单笔支出控制额度原则。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1000元的经费支出,由分管院级领导审批;超过3000元的经费支出,由院长审批。经费预算计划以外的支出须经院长审批。
第三章 财务报销凭证
第五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报销单据须是印制有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税务发票(火车、飞机、汽车、轮船及部分交通费票据除外),或者为印制有财政部门票据监制章的行政事业性收据。票据内容须据实填写完整,具体包括:受票单位名称(必须是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开票日期、物品名称或费用内容、数量、单价及金额(金额大小写要统一)、开票人签名或盖章(开票人姓名应用全称),必须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对小规模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确实无法开出合法票据的,可提供由当地税务部门代开的印制有税务部门监制章并加盖开票税务机关印章的票据。
第六条 报销发票或收据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有涂改、挖补等现象。内容记载有错误的,应由出具票据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须加盖出具单位公章;金额记载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一式几联的发票或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
第七条 对笼统以办公用品、文具、材料、图书或代码填开的批量购物发票,必须索要所购买物品的明细清单,并加盖与发票签章相同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八条 各类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不得单独作为学习、培训、会议、考察、调研等活动的报销凭据,报销时应同时提供院领导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 各种原始发票或收据不慎丢失,须取得原开票单位的发票存根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并加盖原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并经当事人所在部门领导及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方可作为报销单据。
第十条 为提高报账工作效率,便于会计凭证的装订及保管,原始凭证应分类整齐的粘贴在“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原始凭证粘贴单”上,并相应填写“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原始单据整理报销单”(差旅费填写“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差旅费报销单”)并填明单据张数、金额等,交财务处报销时不得有涂改现象。根据“一事一报”原则,不得将单据不加区分地混合粘贴在一张粘贴单上。对不按规定类别粘贴且粘贴不整齐的报销单据,财务处不予受理。
第四章 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财务报销的一般规定
1、办理支出报销业务必须按规定取得或填制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对不合法、不完整的原始
2、为保证会计核算资料准确、及时性,应在取得报销凭据(以报销凭据上的日期为准)30日内办理报帐手续,超时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帐的,需经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
3、同一笔经济业务的报销凭证应合并核算,不得人为拆分。报销金额达到一定额度,须经院领
4、每项开支必须有经费来源渠道并符合规定开支标准。经费开支审批负责人,在审签时须注明
5、各类开支报销原始凭证须有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审批人签字,对修缮(含维修、
装修)、安装、基建工程项目及材料、设备购置等,还需经学院审计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所有签字一律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且字迹清晰,不得使用圆珠笔签字。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审批人不能同为一人。经办人、部门审批人对所审签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6、学院事业经费报销经办人只限本院在编在岗教职工或其他有正式人事关系在岗职工。临时聘用人员、在校学生以及其他社会人员不能作为事业经费报销经办人。
7、通过内部转账结算办理报销手续时,除填制内部转账单外,还需附上相应、完整的原始单据,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物品购置开支报销手续
一般消耗材料用品开支报销应取得购物发票,经使用部门验收或入库,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能报销。
2、低值耐用品开支报销手续
单价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专用设备800元以下)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形态的物品为低值耐用品,其开支应在取得购物发票,经资产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验收、办理入库,凭原始凭据和入库单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方能报销。
3、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设备开支报销手续
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8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形态的物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其开支应在取得购物发票,办理验收和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凭原始凭据和入库单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方能报销。
4、一次性购买物品支出在1万元以上的,报销时还需附上购买合同。
第十三条 图书资料购置报销手续
购入图书资料按规定须办理入馆手续的,应凭入库单、购物发票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业务招待费报销手续
业务招待费报销必须按次注明接待日期、对象、事由并经经费审批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后方能报销。
第十五条 差旅费报销应按次填写“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差旅费报销单”,并附上按规定粘贴好的有关原始单据,经规定程序审批后才能报销(飞机票的报销需经分管院领导和院长在机票背面审签)。如同时出差多人,并一齐报销时,须详细写明姓名。
第十六条 学院公车的燃油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及车辆维修费、养路保险费等应注明车牌号。
第十七条 向学生发放的奖学金、生活困难补助及其他形式的对个人的支出须凭发放清单办理报销手续。发放清单应包括以下内容:发放内容、发放人员、发放标准、发放金额、合计、发放人员银行帐号,在履行审批手续后由财务通过银行进行支付,一般情况下不支付现金。
发放的劳务、补贴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的支出财务处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 外协、加工、零星修缮工程(含维修、装修、安装)开支报销须凭合同、加工或维修明细清单(注明材料费、人工费等)、经审计后的工程结算单、工程验收证明、发票以及审批手续单办理报销手续。符合固定资产或低值耐用品标准的,还需按规定办理验收、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各部门报销的办公电话费,凭实际话费结算单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报销,报销金额以话费单上本次销账金额为准,预交话费单不得作为报销凭据。学院话费支出总额与通信公司有优惠条款的,以优惠条款后的支出按话费比例分摊计入各部门包干经费。
第二十条 基建项目(含按基建项目管理的修缮工程项目)
1、工程款或工程设备、物资款的支付必须以合同为依据并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方能办
2、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后基建部门应及时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在工程竣工结算前,施工单位须交清所欠学院水、电等费用。财务处凭有关经费开支审批单及其所附《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竣工结算报告书》、《审计报告书》、水电费结算清单等支付工程尾款。
3、质保金、保修金、履约金的退还须根据退还质保金、保修金、履约金审批单,经基建部门负责人、审计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方可退还。
第五章 支付方式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向外单位购买物品、支付工程款或服务费用开支在1000元以上的,应通过财政集中支付系统或银行转账结算,一般不用现金结算。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经办人须提供收款单位全称、账号、开户银行名称等信息,收款单位名称须与发票或收据上收款单位全称一致。
第二十二条 凡是院内单位之间办理的各项经济业务,实行内部转账结算,不支付现金。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办理经济事项需要的大额现金需提前向财务处报用款计划。无用款计划的大额现金支出财务处出纳人员可以延期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院长审批时间为每周三全天,由各部门负责人汇总本部门报销单据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 财务报账时间为每周三、五全天。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2: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必需,完善学院预算管理,参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07]4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暂时离开周村城区到外地办理公务所必需的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职务级别以及乘坐的交通工具等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包干。职务级别是指在岗实际聘任职务级别,自然(日历)天数是指出差人员从出发当天零时起, 到完成任务后返回工作单位所在地当天24时止的日历实际天数,出发和返回的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
第二章 出差及差旅费的报销审批
第四条 出差审批程序:公务出差依据《出差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审批,系主任、处长以上管理人员出差事前应经分管院长审核并报院长审批;系副主任、副处长以下人员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在审批时要确定出差事由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出差的合适人员、经费报销渠道等,出差人持审批单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
第五条 差旅费报销按照出差审批程序审核,出差人员应当于出差返校后30日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超期不办理报销手续又不说明原因的,财务处按照《财务报销管理规定》从借款人员的工资或津贴中扣取,直到扣清为止。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
1. 院领导、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普通)舱或其他交通工具。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可以陪同领导乘坐同等火车席位或轮船、飞机舱位。
2.其余人员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汽车、轮船三等舱或其他交通工具。
(二)工作人员出差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软席条件的人员可乘一等软座,符合乘坐硬席条件的人员可乘二等软座。
(三)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非乘坐飞机资格人员出差因路途遥远,其他交通工具不便或出差任务紧急而确需乘坐飞机的,事先需办理审批手续,经院长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普通舱。如自行乘坐飞机,报销同行程与其他交通工具同等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按规定等级购买火车硬、软卧铺票。
符合乘坐硬、软卧规定改乘硬座的,按照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80%计发补助费;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改乘软座的,按照本人实际乘坐火车软座票价的40%计发补助费;其他情况不予补助。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学院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八条 教职工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书记、院长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高级职称及处级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120元。
第九条 教职工出差住宿费在以上标准以内凭据报销,超支自理。
第十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报销住宿费。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
(一)教职工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在市内出差当天不能返回的10元;在省内市外出差20元;到省外出差30元。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
1、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学院如实申报,在包干限额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
2、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伙食的,应如实申报,不发给伙食补助费。
3、组团出差集体就餐不报销,按标准发伙食补助;或不发伙食补助,按伙食补助标准报销就餐费,超支部分不报销。
第六章 公杂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据报销。
第十四条 公杂费每人每天标准为:省内10元,省外20元;
第十五条 下列出差人员不发放公杂费:
1、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的人员;
2、到外地参加各种会议、培训、集训以及进修学习的人员;
3、由学院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
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乘坐出租车的,根据程序审批后按照一事一单的要求填写差旅费单据进行报销,不再发放公杂费。
第七章 参加会议、培训等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按会议主办单位要求交纳会务费并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学院不再报销;按会议主办单位要求交纳会务费的,伙食补助费学院不再报销,住宿费凭住宿发票在标准限额内报销;会议规定食宿自理又不交会务费的,会议期间的食宿、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凡经学院批准脱产带薪参加省内外(不含周村城区)各类非学历培训、进修人员,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培训、进修期间,向培训、进修单位交纳培训、进修费的,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未交纳培训、进修费的,且培训、进修单位未给予伙食补助的,按实际培训、进修天数,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10元;培训、进修单位给予伙食补助的,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培训、进修期间不发公杂费。
第十九条 培训资料费凭培训通知、培训资料票据报销。
第二十条 到省外或省内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含淄博市远郊区县)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按实际在外工作天数,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10元,工作单位安排伙食的,不再发给或伙食补助。工作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不发公杂费。
第八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职工调入我院工作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财务处按规定的程序报销。托运费只准报销一次,职工调动工作,不得乘坐飞机。与调入职工共同生活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的,其差旅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和托运费,由财务处按规定程序报销。
第二十二条 由部队转业到我院工作的职工,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其差旅费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报到后由财务处按规定多退少补。
第二十三条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安置回原籍或其他地点居住的差旅费,比照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不在公杂费定额包干之内。出差人员前往专线客车车站的交通费用在公杂费定额包干范围之内。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的,只报销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不发给公杂费。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实习交通费的报销规定,学生实习费用根据实习期间的路途远近,实习期间的时间长短,由各系根据本部门经费使用情况自行掌握。报销时按照实习实际人数,编制实习学生花名册,按规定程序审批,或包干发放,或限额报销。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带队实习的差旅费报销规定
教职工带学生到外地实习,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考虑到实习食宿较固定,住宿费上限标准每人每天60元;公杂费,在市外每天5元包干。
第二十九条 职工参加会议或培训报销时须写出汇报材料交学院办公室存档,并由办公室主任在报销单上签字。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的出差报销按照本规定执行。校办企业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差旅费开支标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