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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学院二级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丝院字[2009]25号 2009-5-15)
关于印发《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二级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丝院字[2009]25号 2009-5-15)
各部门、系: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二级财务管理办法》已经学院党委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附:《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二级财务管理办法》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财字[2007]1号)、《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字 [2000]4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财经法规,结合《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为了适应学院深化改革的需要,进一步理顺学院和二级非独立核算部门之间的财务管理关系,贯彻 “集体决策,分工负责,财务公开,民主监督”的原则,强化经济责任制度和财务监督制约机制,建立权、责、利相结合的院系两级财务管理体制,确保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统一领导,一级核算,分级管理”的原则。学院财务管理执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
第三条 各部门拥有以下经费的管理权:(1)从学院预算中分配的教学公用经费;(2)创收提成经费;(3)专项及科研经费;(4)学院确认属于各部门支配的收入。
第四条 实行“内部收支两条线”原则。各部门财务的收支行为要规范,各项收支都要纳入财务处统一核算管理,各部门支出要严格按照审批的预算执行,并要符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学院的财务规章制度。
第五条 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制度。部门的预算编制及每次一万元以上的大额开支,须经部门会议讨论通过。
第六条 实行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制度。该项目负责人对所审批的经费负全部责任。
第七条 实行部门财务管理“一支笔”制度。经费开支由部门(业务)负责人审批,对经费负全部管理责任,每学期要在部门会议上报告各自分管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 实行奖酬金学院统一分配方案制度。关系员工利益、重要财务事项等需要部门的教代会代表应参加讨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向所在部门教职工公布,各部门每半年应该公布奖酬金收支总额,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 实行“经费包干、超支不补、节约留用、注重效益”制度。各部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本部门当年的收入情况和发展计划,将学院下达的公用经费与本部门其他创收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学院下达的年度预算指标应严格按照预算的内容执行,除调整合并等特殊情况外,各部门不得随意变动预算项目内容。
第十条 加强对新增项目预算经费的管理,新增项目预算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项目执行完毕,执行部门应提交由项目负责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的决算报告。
第十一条 经费报销时要有经办人员、验收人员(或相关的当事人)、经费审批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符合学院年度预算、月度部门支出计划的支出,1,000元及以下的经费开支,由经费审批人(或项目负责人)实施审批;1,000元以上的经费开支,报分管院领导审批;3,000元以上的经费开支报院长审批。其他类型的支出由院长审批。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财务审核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二条 各部门定期或集中发放的班费、班主任津贴等需编制发放表,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学生的院领导审批,财务处凭发放表,将其发放金额直接转帐处理,不发放现金。
第十三条 各部门的公用经费预算主要用于业务材料费、生产实习费、毕业设计费、资料费、讲义费、实验费、劳务费、报刊费、邮寄费、办公费、电话通讯费、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费、印刷费、团体会费、设备维修费、招待费、班费、班主任津贴等。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开支,不得超过公用经费的2。
第十四条 各部门增收收入按《山东丝绸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开源增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分配所得主要用于补偿教学经费的不足及新建和改善教学、科研设施条件等。
第十五条 物资采购及签订对外经济合同,要严格执行学院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及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并按学院预算,由相关部门统一办理。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学院的收费管理制度,各种收费项目须按规定的程序报学院批准实行,收费需使用学院统一的收据,禁止无收据收费或使用非法收据收费。
第十七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资产保管帐,建立物资收发登记制度,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杜绝因管理不善,发生虚报冒领、挪用、贪污、损失浪费等现象。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各部门不论何种经费来源或赠送(如校友赠送等)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应在总务处或图书馆等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否则财务处不予报销或作为固定资产流失认定。
第十八条 各部门要及时清理往来帐款,对各种事项的借款,各部门负责人和借款人应负起经济责任。如不及时归还或冲帐的,财务处可视情况不再办理新的借款,直至归还和结算原借款为止。因未归还或未冲销原借款,而导致不能办理新的借款所造成的影响,其责任由部门负责人和借款人共同承担。
第十九条 部门确定或更换经费审批人或科研项目负责人,要及时报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每年要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规范学院的财经管理工作,促进学院的增收节支和廉政建设。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对违反规定的有关人员将追究个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