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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鲁丝院字[2007]18号 2007-5-8)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鲁丝院字[2007]18号 2007-5-8)
根据《淄博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淄政办法(2007)18号)及工资制度改革会议精神,为做好工资改革的各项工作,结合我院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根据淄博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本次工资改革的实施范围为:2006年
二、组织机构
学院设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和领导学院的工资改革工作。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负责组织和实施学院工资改革的具体工作。各系(处、室)设一名工资改革联系员,在组织人事处的指导下,负责收集、整理、基层审检和上报调资人员的有关材料
三、工资套改方法及时间安排
(一)信息整理和确认
在编在职职工以系(处、室)为单位,由各联系员负责组织实施,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上报; 离退休人员由组织人事处负责。时间为:2007年5月16日——5月18日,
根据上报的个人信息,进行整理、比对、确认,并向学院工资领导小组汇报。
(二)信息输入和套改
公示期满后,将个人信息输入山东省人事编制综合管理系统软件,进行工资套改,时间为5月18 日---5月22日。
(三)检查、整理和上报
对套改后的信息逐人逐情况进行检查比对。并根据需上报材料要求,对基本工资的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公示后,于2007年5月25日前上报。
四、工资制度改革的内容: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主要是对岗位和工资内容进行了规范和理顺,把原有的事业单位工资内容, 统一规范为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此次工资改革的第一步只对基本工资的内容进行套改,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相关政策出台前,暂不调整 。津贴、补贴按上级规定执行。
五、岗位分类及工资
(一)岗位类别
事业单位岗位分类: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类,(指2006年6月30日现聘的岗位)。
根据现行事业单位岗位分类.(1)在专业技术和管理两类岗位上任职的人员,根据工资改革文件精神,由个人自愿申报岗位。(2)在管理和工勤技能两类岗位上任职的人员,已办理聘干手续的,按其管理或专业岗位申报,未办理聘干手续的,按其考取的岗位等级证书,个人申报岗位,未考取岗位等级证书的人员,按普通工岗位套改。(3)在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两类岗位上任职的人员,暂按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确定岗位。
(二)岗位工资
1、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套改: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管理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 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六、薪级工资
按照本人所聘岗位、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如同一职务(岗位)层次任职时间出现间断,应按周年周月扣除任职间断年限后,确定任职起算时间, 再根据任职起算时间计算任职时间。
任职间断时间包括:(1)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不能计算工龄的时间。(2)因职务(岗位)变动曾任较低职务(岗位)的时间。(3)因工作单位或岗位变动,未明确职务(岗位)且时间超过一年的。套改年限(虚年):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
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在校学习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出现下列情况时。(1)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2)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3)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军队专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按现聘岗位套改工资低于按转业移交职务套改工资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军队转业干部现聘的专业技术岗位,如低于部队原聘专业技术职务或与部队原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同的,其部队原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与现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部队原技术等级、行政职务的任职年限与现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年限不合并计算。
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按其未聘及缓聘前的岗位进行工资套改。未聘及缓聘期间按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生活费,具体标准按院相关文件执行。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日期为2006年6月30日。
七、绩效工资:在政策出台前,暂按学院结构工资办法实施六、津贴补贴:待上级政策出台后,按新办法实施。
八、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个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1日起执行。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的确定:按新聘岗位确定。
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由较低的岗位聘用到较高岗位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在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九、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新参加工作的下列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期间执行以下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按照要求,必须是大学四年获得第一个学位后,又通过两年学习获得第二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期满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新参加工作的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执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其中,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得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熟练期期间执行以下工资标准:高中、中专(职高、职专、中技)及以下毕业531元,大专(高技)毕业生590元,本科以上毕业生617元。
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岗位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聘用在技术工岗位的,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高中、中专(职高、职专、中技)及以下毕业生、大专(高技)毕业生、本科以上毕业生,分别按2级、5级、7级确定。聘用在普通工人岗位的,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高中、中专(职高、职专、中技)及以下毕业生、大专(高技)毕业生、本科以上毕业生,分别按1级、4级、6级确定。
(三)其他新聘用人员
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十、工资改革中与上级文件矛盾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十一、本文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工作。
附:组 长:孙志斌 院 长 副组长:王济雨 党委书记
组 员:李学静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刘承新 副院长
巩维军 副院长
张玉惕 副院长
梁菊红 副院长
明绪田 工会主席
曹修平 院长助理
公 昆 院长助理
夏洪清 组织人事处主任吕怀法 财务处主任
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