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新闻
- 1
- 2
- 3
- 4
- 5
热点文章
- 09-10
- 09-10
- 09-10
- 09-09
- 09-06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关于教职工请假的有关规定 (鲁丝院字[2007]14号 2007-4-26)
(鲁丝院字[2007]14号 2007-4-26)
为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教职工请假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请假原则
请假要书面申请,事假应事前请假,病假应有卫生部门的有效相关证明,申请婚、丧、产假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倡导奉献创业精神。
二、请假程序
教职员工请假(事假、病假、婚、丧、产假)。按审批权限自下而上向考勤管理部门提出请假申请书,经批准请假有效,专兼职教师请假如影响上课还需到教务处备案,经批准请假有效。假期届满应及时到学院考勤管理部门办理续、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如遇特殊情况当事人无法当面请假的,须委托他人或电话联系,事后半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一)事假。当月内累计3天(不含3天)以下,由处室主任审批;3天以上由分管院长审批;一周以上报院长审批;中层干部请事假1天由分管领导审批;2天以上(含2天)由院长批准;院副职领导请假分别由院长、书记批准;院长、书记请假由主管部门批准,并相互请假;政治学习、党员活动以及全院性大型活动请假由主持领导审批。
(二)病假。不需住院者,3天以内(不含3天),凭院医务室出具的有关证明,由处室主任审批;3天以上7天以内(不含7天、节假日),须持指定医保医院出具的有关证明,由分管领导审批;7 天以上30天以下(不含30天、含节假日),须持指定医保医院出具的有关证明,由院长审批;30天以上(含30天),按照国家关于长期病休有关规定办理。
(三)婚、丧、产假。
(1)婚假:符合国家法定结婚条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可享受婚假7天,晚婚者(男25 周岁,女23周岁),可享受婚假14天(含节假日)。由计划生育管理者、工会主席审批后,按第二
(2)丧假:丧方为直系亲属,假期为5天(不含节假日);丧方为主要社会关系的,假期为2天
(含节假日)。如需到外地丧葬,路程假除外。工会主席审批后,按第二(一)条款审批程序办理。
(3)产假:按国家规定产假90天,晚婚晚育者(指女23周岁),增加产假60天(含寒暑假期, 不含五一、十一、元旦公假);孕期3个月流产者,给予产假30天;孕期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者,给予产假45天。产假期满,因病需要休养者,按病假处理。预产期前15天方可开始休产假。
子女在一周岁以内(哺育期),部门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适当安排送奶时间。
(四)工伤假:教职工因工受伤,根据医院诊断书按政府规定,给予工伤假。
(五)各类请假假期未满者,因工作需要提前上班者,由学院的相关部门与个人协商确定,病假期满需凭相关医疗证明销假,须经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上班。
三、旷工
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旷工:
(一)未办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领导批准,擅离职守的。
(二)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的。
(三)经查明请假理由属伪造的。
(四)不服从组织安排,不按规定时间到岗工作的。
(五)无故不上班的。
四、请假待遇
(一)事假
1、5天以上(不含5天),扣发当月考勤奖和当月结构工资日均量X请假天数。
2、15天以上(不含15天)扣发本人当月日均工资X请假天数(除缴纳各类保险和基金外),800元/ 月为底线,不跨月累计。
(二)病假
1、当月内病假合并累计五天以上,十天以内的,发本月结构工资的70 ;当月内病假合并累计十天以上,十五日以内的发本月结构工资的50 ;当月病假合并累计超过15天的,不发结构工资;病假连续15天以上,两个月以内,扣发下个月份结构工资。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国家规定的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 发给本人档案工资的70 ;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档案工资的80 。
4、工伤按国家规定办理。
(三)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哺乳假
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哺乳假,按规定享受国家、政府工资待遇(档案工资)。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前90天不发考勤目标奖和学院结构工资,增加后的60天产假发放考勤目标奖和学院结构工资。
(四)进修学习人员,按学院规定的进修协议办理。
(五)旷工人员,除扣发当日工资外,并按违纪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处罚。
五、关于值班的规定
值班指寒、暑假及“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春节等公假内安排上班的。
(一)凡需值班须注明值班的事由,处室、系主任审核,分管院长审批,并事前报院办公室。
(二)值班低于8小时,按小时累计折算天数。
(三)值班给予适当补助费。
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作废,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