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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鲁丝院字[2010]23号 2010-4-2)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鲁丝院字[2010]23号 2010-4-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工作,鼓励广大教职工科研积极性,提升我院办学水平和竞争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研管理要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认真贯彻学院的办学思想,坚持“鼓励、支持”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学院科研工作以国家、山东省教育科学发展规划为指导,重点面向教育教学改革,遵循与专业相结合,与教育教学实际相结合,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相结合、与学院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科研工作纳入部门、个人考核。
第二章 科研管理
第五条 学院是对外进行各种科研合作、合同签定的唯一法人。
第六条 学院科研工作由学院统一领导,分管副院长主管,教务科研处对项目实行统一管理。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院中长期科研规划纳入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学院科研计划由教务科研处起草,学术委员会审议,学院领导批准。
第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科研工作的审议、评价机构,负责审议学院科研计划,负责院级科研项目的评审和成果鉴定。
第三章 项目分类和申报、立项、验收与结项
第九条 项目分类
(一)纵向项目
1. 国家级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国家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国家科技部等国家级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
2. 省部级项目:指省部基金、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等省部级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
3. 市级项目:淄博市科技局、淄博市发改委等市级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
(二)横向项目
1. 合作项目:包括国际合作、参与兄弟院校合作和与企事业单位合作的项目。
2. 企事业单位的委托项目。
(三)院级项目:
1. 与专业相结合,相关专业领域的研究项目。
2.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3. 对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文化建设起促进作用的研究项目。
4. 对学院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
第十条 项目申报与立项
1.拟申报项目人员根据相关项目申报指南或合作委托书,结合自己已有的研究基础,填写项目
申报书,报学院教务科研处汇总、初审。
2. 教务科研处初审后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并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申请立项。
3. 纵向项目的正式立项以其主管部门下发的立项文件为依据;横向科研项目以相关合作、委托单位的协议书或合同为依据,学院每年制定《科研项目指南》,分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两种。
4. 申报院级科研项目可同时申报院外各级课题。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与结项
1. 对已完成的研究项目,项目负责人按照任务下达部门(或其委托部门)的要求提交结项材料。
2. 教务科研处在收到结项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及时向相应主管部门报送。结项材料如有问题,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更改处理。
3. 项目负责人在结项时应同时向教务科研处提交成果简介,着重介绍课题的创新点、对学科发展有哪些推动等。对于结项并通过鉴定的项目,教务科研处将采取一定的方式加以宣传,项目负责人应提供相应材料积极配合教务科研处的宣传工作。
第四章 项目的中期检查与管理
第十二条 教务科研处对各类立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 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的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计划的要求。
2. 项目负责人所在的部门是否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3. 项目经费使用是否符合《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4. 项目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论文和著作的撰写等工作是否已经开展,情况如何。
5. 经验和存在的不足。
第十三条 在中期检查中发现问题,项目负责人应陈述理由,限期纠正。如发现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上报学院分管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撤销该项目的研究。
1. 无论何种原因,项目中期检查时,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2. 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3. 负责人(包括课题组主要成员)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进行正常的研究工作;
4.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和研究课题;
5. 由于课题组内部原因,课题研究已无法继续进行。
第十四条 因故须中止的科研项目,应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由项目负责人写出总结报告、做出财务决算并上交余款。对违反相关规定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后,将撤销对项目的资助,直至收回已拨的全部经费。
第十五条 未通过结题验收或无正当理由中止研究的项目负责人,2年之内不能申报院级科研项目,并按相关规定限制纵向、横向项目的申报。
第五章 科研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档案类型
2. 科研项目档案:包括项目的立项申报书、计划书、立项文件、立项合同书、设计书、原始调查资料、调研报告、论证报告、实验记录、实验报告、设计图纸、测试记录、计算数据、总结报告、投资预决算、验收(评估)证明等。
3. 科研成果档案:指研究结束后进行验收或申报成果奖励的申请、申报材料(含音像资料),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复印件)、发表的论文、专著、获奖证书(复印件)、科研成果奖励的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
1. 各类科研档案归档及时,内容准确、系统完善。文字材料一般均需打印,清晰工整。
2. 各类档案材料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立卷,所在系(处室)负责人签审、教务科研处统一整理、学院档案室统一存放。
3. 科研项目申请鉴定或申报成果奖励时,教务科研处负责资料初审。
4. 承担科研项目的人员调出或退休,教务科研处及相关系(处室)负责检查其所研究项目的科研资料归档情况,签署意见后,方可到组织人事与宣传处办理其它有关手续。
第六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对科研经费的管理贯彻专款专用、厉行节约、讲究效益的原则,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十九条 学院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结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约定和有关会计法规在项目负责人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第二十条 学院教务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处做好学院科研经费的预算、审批工作。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和预算使用经费,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学院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划拨的项目经费、学院配套经费和合作单位支持的经费。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项目在划拨经费到账后学院将按1:2给予经费配套。第二十四条 省级项目在划拨经费到账后学院将按1:1给予经费配套。 第二十五条 市级项目在经费到账后学院将按1:1给予经费配套。
第二十六条 教育教学、基础学科重点项目每项3000—5000元,一般项目每项目1000—3000元, 专业技术科研项目每项5000—10000元,特殊专业技术项目专题研究。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或委托合同的要求认真编报经费预算。经费预算要求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符合规定的项目研究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立专门的科研管理费,主要用于组织申报各级各类项目所必须支出的差旅费、邮寄费、复印费及聘请相关专家进行项目的评审、检查、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三十条 学院科研管理费由财务部门单独设立帐户,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凭项目合同书、经费拨款通知单(汇款单、现金或支票)到财务处办理建账立号手续。每个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单独账号,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务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及专家咨询费,业务招待费等:
1.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用科研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必须经(学院相关部门)审批备案,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否则不予办理报账手续。
2.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5. 会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和参加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6.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 论文版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发表与项目研究相关学术论文版面费,发表论文需注明项目资金资助来源,并提供发表的文章原件一份由教务科研处留存;
8. 劳务及专家咨询费:是指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非课题组成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以及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9. 业务招待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
10.支付给外单位的协作及合作费,在借款时应出示相关的任务书、合同、协议书作为教务科研
处和财务处审核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学院对科研成果实行奖励制度。具体实施按《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科研、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凡本办法与政府或上级管理部门规定不一致之处,应遵照政府或上级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院原科研管理规定中与此办法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教务科研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施。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