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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教师工作规范 (鲁丝院字[2010]63号 2010-6-8)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教师工作规范
(鲁丝院字[2010]63号 2010-6-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为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造就高素质和创新型人才,进一步明确教师在各个教学环节中的职责,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任务的完成,使教学工作更加科学化、系统化和制度化,对《教师工作规范》修订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端正教育思想, 贯彻教育方针,有事业心和责任感,以对国家、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履行教师职责,为培养全面发展、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努力工作。
第二条 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仁爱执教,以高尚的职业道德引导学生。在教学思想上要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第三条 严谨治学,刻苦钻研,认真学习教育理论,研究教学规律,积极从事教学研究,不断更新教育理念,改革教学方法,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二章 任 课
第四条 教师需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教学工作,外聘教师须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能工巧匠。教师要在能任课程范围内任课。
第五条 教学工作,包括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材选定、课堂秩序的维持、学生教育以及作业批改、自学辅导、成绩评定等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教学工作任务由学院下达。教师一般应无条件接受教学任务。
第六条 教师要熟悉拟开课程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掌握本课程在专业中的地位关系,明确先行课和后续课的教学情况和安排;熟悉教学大纲,掌握本课程的基本体系,全面掌握课程的内容,清楚重点、难点及其处理方法;掌握所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第三章 备 课
第七条 教师选用教材要以课程要求为标准,一般应为教育部统编教材或具有特色的院本教材, 实践类教学亦应有教材。教材的体系、内容要有较强的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任课教师还要指明与教材相匹配的必读书目、教学辅助书目及教学参考书目。同时,教师要辅导学生如何使用教材。
第八条 任课教师要按课程教学大纲规定,根据课程表和院教学历,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合理分配学时,认真编写课程授课计划,选定符合高职人才培养需求的教学方法和手段组织开展教学,并在开学一周前将课程授课计划提交系(部)和教务科研处备案。
第九条 按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认真钻研教材,广泛阅读参考资料,了解学生的知识技术基础, 了解学生心理心态和思想状况,明确重点、难点,合理组织教学内容,按照学院要求认真撰写教案。对使用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要按照统一的教学要求进行备课。讲授同一门课程的教师之间在备课时要充分交流,集思广益。
第四章 施 教
第十条 课堂教学是指教师在课堂进行的讲授。课堂讲授要突出高职教育特点,理论联系实际, 概念清晰,阐述准确,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突出重点,讲清难点和疑点。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辨别是非的能力,使知识融会贯通。
第十一条 教师要在课前五分钟到达教室候课;注意服饰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讲课时要使用普通话,用语准确、简练、条理清楚,语速适当;用字规范,板书工整,布局合理。
第十二条 教师要按照教学历和授课计划进程上课,不得随意变动。在教学过程中,要结合学生基础,因材施教;要处理好本课程与已学课、后续课之间的衔接问题;要结合本学科、本专业发展动态,扩展、更新教学内容。要建立起师生互动的课堂氛围,维护好课堂秩序,检查学生到课情况,并严格考勤。
第十三条 教师要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制作教学模型、图表和CAI课件等,增加实践性内容,合理运用多媒体技术,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第十四条 要重视教学效果信息反馈,及时听取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要求与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授课进度,改进讲授方法,力求教与学两个方面协调一致,提高学生对课堂教学的满意率。
第十五条实践的课、实习、实训等各类教学实习
第十五条实践的课、实习、实训等各类教学实习
环节。
(一)实验课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掌握实验技能的重要环节。实验指导教师要按照教学要求准备实验仪器设备和器材,检查实验准备情况,以保证学生实验顺利进行。
实验指导教师在上课时要先行演示;学生实验前,给予学生必要的指导和安全教育,安排和检查实验前的预习,未按要求预习的学生不得做实验;在实验过程中,加强巡视、检查和指导,解答和处理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实验完成后,及时总结,仔细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实验报告,退还学生,令其重做。实验指导教师在每次实验结束之后要立即认真填写实验设备使用登记表等相关材料。有条件的实验室要向学生开放,鼓励学生自己设计和进行实验。对实验学时较多的应独立设课,
单独考核,保证实验教学的质量。
要严格按实验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增、删实验项目和实验内容须经专业室讨论通过,并报系 部)批准、教务科研处备案。
(二)实习指导教师要按照教学实习大纲要求,编写出实习计划和实习指导书,对实习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注意事项等要做出明确的规定,不得随意取消或减少实习环节。实习前要选择好实习场所,或提前到实习单位了解情况,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实习指导教师必须按照实习计划组织实施,强化指导,并做好实习指导记录。同时要做好学生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安全防范工作,妥善安排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切实保证实习效果。实习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学生所在系(部)和教务科研处汇报。
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要认真审阅学生的实习报告和实习日志,严格考核学生的实习成绩,并作好实习总结。
(三)课程设计要着重培养学生运用有关课程的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设计思想,训练学生使用资料和工具书的能力。
(四)毕业设计(实习)是教学效果的综合检验,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受到综合设计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训练。指导教师要在设计(论文)选题、文献阅读、试验设计、观察记载、数据处理、资料整理、论文撰写等诸方面,切实加以指导,并做好指导记录。指导教师要按进度计划,通过定期检查、质疑答疑等方式,全面掌握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特别注意加强对学生科学态度和严谨学风的培养,杜绝抄袭、代做等不良现象。
第十六条 教师要重视实践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加强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动手能力的培养,要积极开设一些综合型、设计型和创新型的实践课程。
第十七条 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注意加强学生的理想教育,培养学生的专业意识和职业道德。
(四)毕业设计(实习)是教学效果的综合检验,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受到综合设计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训练。指导教师要在设计(论文)选题、文献阅读、试验设计、观察记载、数据处理、资料整理、论文撰写等诸方面,切实加以指导,并做好指导记录。指导教师要按进度计划,通过定期检查、质疑答疑等方式,全面掌握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特别注意加强对学生科学态度和严谨学风的培养,杜绝抄袭、代做等不良现象。
第十六条 教师要重视实践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加强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动手能力的培养,要积极开设一些综合型、设计型和创新型的实践课程。
第十七条 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注意加强学生的理想教育,培养学生的专业意识和职业道德。
第五章 课外辅导和作业
第十八条 学生学习过程中提出的疑难问题,教师负有辅导答疑责任。辅导答疑要坚持集体辅导和个别辅导相结合的原则。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要满足优秀学生的需要。在答疑过程中,教师要注意引导,启发学生思维,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知识应用能力,并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同时要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征求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及时总结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教师要根据所任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布置形式多样且适量的作业。作业内容要密切联
第六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是评定学生课程学习成绩和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凡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每门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包括军训、劳育课、实验、实训、毕业实习或设计、思想品德课等)在结束后都要进行考核。鼓励教师针对课程的性质和特点提出对学生的考核办法,报教务科研处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要注重考核学生基本知识的掌握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作用。教师要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综合评定的总成绩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学习质量。实践类课程也要有完善的考核方案,强化对学生技能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要按照学院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命题、校对、试卷保密、评分及试卷分析、成绩上传和资料存档等工作。
第七章 教学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教师不得在课堂教学及其它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言论以及其他错误思想和观点,不得进行有悖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
第二十四条 教师要坚守教学岗位,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上课期间不得吸烟,必须关闭自己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必须按课程表和教学进度表授课,不得随意增减课时和其他教学环节,未经教务科研处批准不得自行调课、停课、代课、更换教室等。教师对学生要严格要求,认真考勤,并详实填写《教室日志》。
第二十五条 教师要严格考试要求,严肃考试纪律,不得泄漏考题,认真按监考要求做好监考工作,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时间上传课程考试成绩。
第二十六条 教师在承担教学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后,须做好教学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