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学院章程 > 正文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 (鲁丝院字[2010]21号 2010-4-2)

作者: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07-17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

(鲁丝院字[2010]21号 2010-4-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教学委员会工作,适应学院发展需要,推进教学改革,促进教学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加强对教学工作的领导,提高教学工作决策的科学性,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委员会是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研究、评价、审议与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学委员会的机构和人员组成:                                                
1、学院教学委员会由学院领导、教务科研处领导、各教学部门领导和有较丰富教学或教学管理
经验、工作责任心强的教师及相关行业、企业的专家、学者组成,也可聘请高水平的退休教师参加。院内在岗委员占70~80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 (鲁丝院字[2010]21号	2010-4-2)

2、学院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常务副主任1人,社会兼职副主任1人,秘书长(兼)1人、秘书(兼)1人,委员10人。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务科研处,秘书长由教务科研处处长兼任。

3. 委员会人员名单由各系部、教务科研处推荐,经学院院务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院长聘任。教学委员会一般每三年换届一次,可连聘连任。委员任期内退休或调离学院,其增补人员由秘书处提名,院务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院长聘任;委员的撤换由主任与副主任协商之后提交委员会讨论通过, 报院务办公会议批准。

第四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聘任条件                

1.关心学院的教学工作,为人正直,办事公正,责任心强

2.有较丰富的从事高校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经验或较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

3.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职称且具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五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设立某些专门小组,由教学委员会成员任组长。可聘请有较高业务水平、责任心强的在职或离退休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及相关行业、企业的专家、学者参加该小组工作。

第六条 各系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建立本系的教学委员会;各系的教学委员会在业务上接受学院教学委员会的领导和指导。

第七条 教学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科研处,由秘书长主持教学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规程

第八条 教学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召开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九条 教学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1~2次全体会议,也可以根据学院教学工作需要召开临时工作会议。会议的召开一般由秘书处提前向委员发出通知和有关材料,委员要认真阅读,做好与会准备并按时到会。

第十条 每次会议到会委员应达到全体委员2/3方可开会,需表决的审议议题,以委员的1/2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一条 委员会审议和审定事项的最终意见,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审阅签字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以会议纪要或学院文件形式下发或公布。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教学委员会的职责:                                                        
1、教学委员会要及时了解国家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改革动向,掌握学院有关教学方面的发展

改革思路,熟悉学院有关教学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了解教学信息,掌握教学动态。

2、教学委员会对学院人才培养模式和教育教学实践改革、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进行系统的调研和规划指导,对学院构建、完善新型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工作体系,以及确立现代教育思想和办学观念等关系到学院教学工作全局与基本方向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和评议。

3、教学委员会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专家咨询,为学院提供有关教学工作的讨论预案和咨询决策意见,对学院确立教改思路与实施方案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指导。

4、教学委员会监督、指导、检查学院教学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学院教学以及教学管理工作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

5、教学委员会研讨、参与和评议学院教学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改方案制定、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和教学评估等重大教学工作环节,组织重大的教学经验、教学科研等交流活动。

6、教学委员会对学院精品课程、教学改革、教材建设等有关教学项目进行审议(审定)和评估,并向学院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7、教学委员会对学院教学成果奖、教学优秀奖、教学名师等各类教学奖项进行评审,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

8、学院教学委员会应加强与系教学委员会的联系,指导系教学委员会的工作。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