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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生毕业资格审核及毕业证办理的规定 (鲁丝院字[2009]44号 2009-7-3)
关于学生毕业资格审核及毕业证办理的规定
(鲁丝院字[2009]44号 2009-7-3)
为进一步加强学籍管理,规范学生毕业资格的审核及毕业证的办理程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成绩审核
学生处负责以第三学年教育厅审核的学生数据,逐一核对学生三年来思想品德考核成绩,教务处按照《学分制实施办法》规定,对学生三年学业成绩进行审核。
二、编制学生花名册
依据审核结果,学生处编制学生花名册(包括:毕业学生花名册、结业学生花名册)。花名册要体现出学生三年的学业、品德情况。
三、审批程序
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学生档案管理员制表,学生处、教务处负责人审核并签字,报分管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上报院长办公会研究讨论。根据院长办公会讨论结果,院长签字正式生效。
四、造册存档
毕业(结业)学生名册一式三份,学生处、学院各存档一份,按规定上报一份。
五、毕业证办理
学生处负责统一办理学生毕业证(结业证)。
六、毕业生档案移交
按照毕业生派遣情况,由学生处负责将毕业生档案移交学生派遣单位或当地人事部门。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