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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鲁丝院字[2010]128号 2010-12-3)

作者: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07-18

 图书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鲁丝院字[2010]128号 2010-12-3)

 

图书馆是学院的文献信息中心,收藏着大量的文献资料,是学院重点防火部位,为确保图书馆的防火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全馆人员应认真学习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我院有关《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提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二、建立图书馆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由馆长任组长,各科主任为成员,各部门主管负责,每个工作人员负责所承担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各尽其职,责任到人。

三、 配合保卫部门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及防盗系统,以保证正常运作和急时所需;认真履行日常及节假日的安全负责制度,遇到问题与突发事故应立即报告馆领导和保卫部门,及时处理,以免发生重大损失。

四、馆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馆内严禁烟火,禁止携带火源进入书库,禁止在书库吸烟、点燃烧型蚊香等。因各种原因,需在馆内进行明火作业,需事先征得保卫处同意,并进行充分的防护准备后方可进行。

五、馆内的空调设备必须按规定安装,经常检查其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应停止使用,不准带故障运行,下班或长时间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

六、各部门对所管理的范围要经常进行检查,实行消防安全巡查制度,各部门每周自查一次,全馆每月大检查一次,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发现火险隐患要及时报告学院安全领导小组。

七、消防器材必须放置在醒目和便于使用的地方,指定专人保管。全馆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放置位置,掌握灭火器、消防栓使用方法和紧急情况下疏散读者基本常识。发生火灾时会扑救、会报警。

八、未经许可严禁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馆内电源线路应定期检查维护,各种电器设备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九、安全工作以预防为主,工作人员下班离馆前,必须关闭电灯、电扇、电脑、空调及其它用电设备,切断电(水)源,锁闭门窗,检查无误后方可离馆。

十、因工作人员失职或读者原因酿成火灾,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报学院有关部门处理;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