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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图书资料管理规定 (鲁丝院字[2010]109号 2010-11-5)
图书馆图书资料管理规定
(鲁丝院字[2010]109号 2010-1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图书馆是全院的文献情报中心,是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学术性机构 , 是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提供优质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图书馆的各项工作都应以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履行教育职能和情报职能,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为中心任务。
第三条 图书资料属国有资产,凡用学院资金所购图书资料,须到图书馆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由图书馆整理上架后方可借阅。
第四条 图书馆藏书主要供本院读者 ( 编制内的教职工、学生 ) 使用。读者凭本人借阅证入馆借阅。
第五条 图书馆的开放时间根据本院的作息时间及单位的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第二章 借阅证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借阅证的办理
(一)新调入的教职工,凭学院人事部门或所属部门介绍信办理。
(二)新生报到注册后,以班级为单位到图书馆办理,待入馆教育结束后使用。补录的学生和未参加集体办理借阅证的学生,办理借阅证须带学生证、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办理。
(三)本院函大学生、计划外学生、进修生,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担保,经图书馆同意后,集体办理。需交押金100元/人。
(四)借阅证一人只能办理一个。
(五)职工办理离校手续、离退休手续时,须将所借图书还清,并注销原证,离退休人员如需借书,须重新办理借阅证。
第七条 借阅证的使用
(一)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凡借用他人借阅证者,对借阅人和转借人,注销其证件,并给予一定的批评教育或处罚,屡教不改者,取消其借阅资格。冒用他人证件或使用他人丢失的证件借书者,按窃书处理。
(二)借阅证严禁涂改、拆毁,违者停止使用。
(三)凡用证件借阅的书刊资料,一律由领证人负责归还,如有丢失损坏须予以赔偿。
第八条 借阅证的挂失、补办
(一)借阅证要妥善保管,丢失后应立即到图书馆挂失,挂失前已被他人冒借的图书,失证人应负责赔偿。
(二)借阅证遗失后,经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部门证明,在还清原证所借图书后,可注册新证。
(三)若补办新证后,原证件终止使用,若仍使用按冒用他人借阅证处理。
第九条 借阅证的注销
(一)读者凡因调离、毕业、结业、休学、退学、出国、辞职等离院时,须事先到图书馆还清书刊资料,办理借阅证注销手续,方可离院,有押金者退还押金。
(二)读者离院时如不按规定到图书馆办理还书注销手续,其所在部门应负责追书或赔偿。教职工过世,由其家属办理还书注销手续。
第三章 书刊借阅管理
第十条 借阅册数
教职工最大借阅册数为十册。学生最大借阅册数为六册。
第十一条 借阅期限
(一)教职工借期为90天。
(二)学生借期为15天。
第十二条 借阅要求
(一)所借书刊到期仍需继续使用者,如无人预约,则可续借一次,学生期限为15天,教工期限为90天。在续借期内如图书馆需要可随时催回,所借图书逾期者不再续借。
(二)借到书刊资料,应当面详细检查,如发现有圈画、批注、撕页、污损等现象,应及时向管理人员声明,由管理人员作出标记,否则,归还时发现上述情况,由借阅者负责。
(三)读者所借书刊,有超期者,停止借阅新书。
第十三条 图书馆各阅览室、样本库、工具库等收藏的书刊,仅供室内阅览,不予外借(可复印)。
第四章 读者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十四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要教育读者遵守规章制度, 爱护文献资料,对违章或污损、盗窃文献资料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赔偿、以致行政处分等不同处理”。
第十五条 遗失书刊赔偿
(一)遗失图书、期刊,可以同样版本的新书赔偿,并付书刊采编加工费5元。
(二)丢失的书刊无法购得新书,需按以下规定赔偿:
1、中文普通单本图书,1980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10倍赔偿;1981年-1990年出版的图书按原
2、工具书、外文书、样本书、特藏书按上条规定的双倍赔偿。
3、遗失成套图书中的一册或期刊中的一期者,按全套图书价格或期刊全年价格赔偿。余册不退本人。
4、读者赔偿后,如在一个月内找回原书的,可持赔款收据来馆办理退款,无赔偿收据者不予退款。
第十六条 损坏书刊赔偿
(一)图书是国有资产,读者应精心爱护,妥善保管,不得出现批点、涂写、撕毁、拆装、水污等情况,若出现以下情况,视情节轻重和损坏程度,除批评教育外,给予一定的赔偿。
1、用铅笔勾划、批点等视污损程度处以书价10 -50 的赔偿,并责其擦干净。
2、用钢笔或圆珠笔勾划、涂写等,视污损程度处以书价30 -100的赔偿。
3、墨迹、油渍、水渍、熏烤的书,视污损程度,轻者处以书价 30 -100的赔偿,重者按遗失书刊赔偿处理。
4、撕去书的一角(不影响书的内容),赔偿1-2元。撕页但不影响图书内容者,每页赔偿10元;撕页并影响图书内容者按丢书处理。
(二)污损或毁坏条形码、书标者,每条赔偿5元。
第十七条 逾期赔偿
(一)逾期赔偿按每天每册人民币0.1元计算。
(二)拒不交纳逾期赔偿金者,停止借阅书刊。
第十八条 窃书处理
故意损坏书刊、偷窃书刊、“调包”还书、以废充好、冒用他人借阅证借书者以及损坏检测器材者,一律按窃书作如下处理:
(一)严肃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二)处以被窃图书总价10倍以上的赔偿(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赔偿)。
(三)挂失借阅证,停止借阅半年。
(四)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通报学院,由学院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违反馆内有关规定,破坏正常阅读秩序,影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读者,应给予劝阻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扰乱秩序者,取消阅览、外借资格,并通知所在部门,直至交保卫部门处理。因其行为造成损失者,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