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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章程 (鲁丝院字[2010]24号 2010-4-16)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章程
(鲁丝院字[2010]24号 2010-4-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图书馆是学院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学术性机构。为适应我院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更好的为教学和科研服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教高〔
第二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是学院文献信息工作的咨询和协调机构。
第三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的任务是: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规程(修订)》;研究图书馆发展方向和工作规划;对图书馆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图书馆搞好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一名,由分管图书馆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一名,由图书馆馆长担任;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名,由图书馆部门负责人、各系分管教学工作的副主任以及教师代表、相关部门代表、院学生会学习部长等组成。
第五条 主任委员主持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图书馆工作委员会设秘书处
第六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在任期内如有人事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时,由委员会秘书处报主任委员审定。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 研究与讨论有关图书馆发展和为教学、科研服务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听取图书馆的工作报告,研究与审议图书馆发展规划、工作报告。
第九条 考察文献信息资源对学院、各系(部)的保障作用,提出关于进一步搞好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的建议。
第十条 了解和宣传文献信息工作在学院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向师生推介学院图书馆事业发展状况,反映师生对图书馆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图书馆做好读者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