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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鲁丝院字[2010]139号 2010-12-21)

作者: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07-19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鲁丝院字[2010]139号 2010-12-21)

 

我院是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批的山东省高等职业专业自学考试试点院校、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校生实践课程考核试点院校。依据国家教育部及山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有关文件的精神,需对考生进行辅导教学和实践考核。为促进我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在校生搭建提高学历和提升能力的平台,促进我院办学层次和办学水平的提高。

第二条 工作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生考试院和学院的有关规定。

(二)学有余力、学生自愿的原则。

(三)课余学习原则,不影响普通专科教育的正常教学秩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继续教育处为自学考试工作的主管部门。继续教育处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院自学考试相关制度,对各系自学考试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二)负责自学考试的政策指导、专业申报、辅导安排、考籍管理、毕业证办理等工作。

(三)负责各系自学考试管理教师、任课教师的管理。

(四)做好招生宣传、生源组织、新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

(五)协助财务处做好自学考试经费管理工作。

(六)完成省市自考办和主考院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 自学考试辅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有:

(一)依据专业教学大纲及考试要求,对学生进行辅导。

(二)加强对自学考试课程的研究,探讨自学考试的教学规律,编写辅导材料,提高辅导质量和合格率。

(三)依据自学考试工作安排,对自考学生进行考核,及时上报考核资料。

(四)协助继续教育处做好学生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习、考试与毕业

第五条 我院自学考试只接受本院在校生报考,实行零起点注册。

第六条 按学分折算课时对学生进行辅导,每门课程的辅导课时原则上不少于规定课时的2/3。

第七条 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按照相关专业考试计划要求完成考试。

第八条 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注册期内(五年)不能转考、转专业或转校。

第九条 免考事宜按山东省考委制定的《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 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要求,经省、市考试机构审核,发给相应专业毕业证书。本科专业的考生,须在取得专科及以上毕业资格后,方可依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管理办法办理本科毕业手续。

第十一条 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学校教育毕业后仍未完成自学考试的,可继续参加课程辅导。注册满五年自学考试仍未毕业的,按社会考生对待,不再组织课程辅导。

 

第四章 学位申请

第十二条 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其学业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士学位标准者,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学士学位。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自学考试辅导的收费,依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局《关于高等教育自考助学班学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函[2008]71号)的收费标准,及省、市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由院财务处统一收取。

第十四条 报名费、教材费依据收费标准收取后全额上缴市招办。

第十五条   按照业余自考助学班收费最高标准的50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鲁丝院字[2010]139号	2010-12-21)收取辅导费。文科类每学分35元,理工科类每学分40元,艺术类每学分45元。

第十六条 自学考试的辅导费按照“每次集中收取一年,分三年收取全额”的方式实施,按照自学考试专业收费标准,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收取。

第十七条 经费使用办法参照《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自学考试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