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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 (鲁丝院字[2010]125号2010-11-25)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
(鲁丝院字[2010]125号 2010-11-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毕业生指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专科生(含五年一贯制学生)。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就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
(一)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及就业工作目标。
(二)负责毕业生的生源审核,就业方案编报,毕业生就业派遣手续。
(三)负责毕业生就业指导,完善以为就业为导向就业指导服务体系。
(四)加强和广大校友的联系,为扩大毕业生就业渠道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五)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逐步建立起需求稳定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
(六)收集需求信息,开展供需见面活动,负责向毕业生推荐工作。
(七)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
(八)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
第四条 系主要职责:
(一)系主任是本系就业第一责任人,根据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和就业工作目标,制定本系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
(二)负责本系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及时向就业指导中心报送毕业生生源情况。
(三)根据本系毕业生情况,走访有关用人单位,收集需求信息,建立本系用人单位信息库,构建教学实习与就业有机结合的合作基地。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配合就业指导中心组织形式多样的供需见面活动。
(四)负责开展本系的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及与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
第五条 毕业生的责任:
(一)认真学习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二)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就业信息,并接受学院、系开展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必修《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课程。
(三)认真、严肃填写和核对就业材料中个人姓名、专业、生源地(户口所在地)、身份证号、就业报到单位等各项信息。
(四)认真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如实向用人单位反映个人情况。
(五)恪守诚信,忠诚企业,慎重选择,不随意辞职。
(六)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注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按要求及时网上签定就业协议和签定劳动合同。
(七)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派遣单位报到,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派遣单位同意。
第三章 就业工作程序
第六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布信息、供需见面、制订就业方案、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调整、遗留问题处理等阶段。
第七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
第四章 就业市场开发
第八条 建立稳定的就业市场,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
第九条 名系配合就业指导中心共同做好就业市场开发和培育常态化工作。
第十条 开展就业实习基地建设,提高毕业生的岗位适应性。
第五章 就业市场管理
第十一条 就业市场管理分为有形市场的管理和无形市场的管理。有形市场的管理主要包括时间和场地的确定、供需双方的告知、供需双方行为的规范、相关设施的提供与维护等;无形市场管理主要指信息传输硬件设施的提供与维护、信息软件系统的更新与维护、供需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发布等。第十二条 各系协助就业指导中心收集、分析和整理用人单位信息,建立用人单位数据库,并对
第十三条 各系根据在校期间综合素质考评结果和就业意向将毕业生划分为不同类型,向相关单位推荐毕业生,提高签约成功率。
第六章 就业指导
第十四条 就业指导是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就业观教育,突出就业政策的宣传。
第十五条 就业指导可采用就业指导课、讲座、模拟招聘、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设计、校园文化活动等多种形式,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就业技巧、心理调适等方面的指导服务,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
第七章 供需见面活动
第十六条 每年举办一次或两次大型的供需见面活动。
第十七条 经供需见面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院三方共同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 上签订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方案和派遣的依据。
第八章 就业方案的制定
第十八条 遵循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就业方案。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按就业协议派遣;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含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暂不就业等)派遣回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毕业生就业方案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下达后,学院和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
第九章 毕业生派遣
第二十条 按照省下达的就业方案派遣毕业生。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生就业通知书》 (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由国家教育部授权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签发。
第二十一条 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二)在省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省属及以上单位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市属及以下单位由单位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三)毕业生改派须在当年规定时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改派手续。
第十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是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年按要求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凡不按规定报送毕业生生源基本情况、漏报错报毕业生信息或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部门、系和个人,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学院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给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协议的毕业生按协议书有关条款处理,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若与教育部下达的最新的政策和规定相矛盾时,应按教育部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