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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鲁丝院字[2011]27号 2011-3-18)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鲁丝院字[2011]27号 2011-3-18)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学籍的所有学生。
第三条 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社会和学院的安定团结,积极参加学院、系、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思想品德高尚,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三)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爱护公物,关心集体,乐于奉献。
(五)学习刻苦,成绩优秀,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操行成绩在90分以上,专科生的各课绩点3.0以上,学年平均绩点3.5以上;中职生的各课成绩在70分以上,平均成绩85分以上。
第四条 奖学金等级及评定比例
(一)一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2%评定);
(二)二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3%评定);
(三)三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
第五条 学生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一)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800元;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500元。
(二)五年一贯制学生前三年及中专学生的奖学金按上述标准的60 发放。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定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守评定条件。
(二)根据各系学生人数分配学院奖学金名额。
第七条 奖学金评定的组织与程序:
(一)每学年初,学生工作处统一安排奖学金评定工作,各系成立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系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二)各系按照评审条件和要求推荐候选人,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上报院务办公会审批。
(三)院务办公会审批通过后,奖金由学院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选资格: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和学院稳定者。
(二)触犯刑律或有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制裁者;
(三)受纪律处分者;
(四)未交清学费及其它有关费用者;
(五) 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