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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鲁丝院字[2011]25号 2011-3-18)

作者: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07-19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鲁丝院字[2011]25号 2011-3-1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处理形式、种类和运用

第二条 学院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根据事件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以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处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者。

第四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及以上规定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条例的;

(五)违纪群体为首的;

(六)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或处以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学生不得有反国家、反社会、反人类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参与或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学院管理秩序者;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者;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组织参加非法宗教或迷信活动者。

第七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发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动用器械者,从重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打架提供凶器,未因此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因打架斗殴致人受伤者,必须向受害者赔偿医疗费和其它经济损失。

第八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财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财物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确认有盗窃行为、未窃得财物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财物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九条 损坏公共财物,除视其情节责以经济赔偿、罚款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共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上,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文物或精密仪器、贵重物资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损坏校园环卫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十条 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冒用学院或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伪造、变造、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转借不应转借的证件,视其后果,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私刻、伪造公章;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教师签名、各类证书、证明等有关证件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扰乱课堂、教学楼、办公室、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学生公寓的有关规定,扰乱公寓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公寓或床位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扰乱公寓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违反公寓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住校生未经允许,在学院公寓以外的其它场所滞留过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侮辱、谩骂或威胁他人,造谣、诬陷他人,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不服从管理、欺骗管理人员或阻碍管理人员执行管理职能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因学习成绩评定、转系、毕业分配、奖助学金评定、评优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男女交往行为不检点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偷窥异性而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或以调戏、侮辱等方式骚扰异性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涂写、书画淫秽文字、图像,制作、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在公寓、教室等公共场所吸烟者,给予警告处分;吸食毒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因酗酒、娱乐影响他人学习或休息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组织或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或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可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的学生,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至20节,给予警告处分;旷课21至30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31至45节,给予记过处分;旷课46至60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60节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测验、考查、考试时,未经允许携带书籍、笔记、报刊杂志以及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等进考场者,开考后不关闭手机等通讯设备,经劝告无效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考试时采用各种方式获取他人答题或为他人提供答题信息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替考、盗窃试卷、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组织作弊、伪造证件、利用通讯等技术手段在考场内外串通作弊,诱使、胁迫教师更改分数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撰写论文、报告、平时作业中,有以下情节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抄袭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而未标明出处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资料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规范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受通报批评或处分者,同时受到以下处理:

(一)受通报批评者,取消其本学期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的参评资格,取消其获得贫困补助、勤工助学等各类经济救助的资格;

(二)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连续两学期不得参评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不享受各类经济救助;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连续两年不得参评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不享受各类经济救助。


 

第四章 处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首遇责任制”,学院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及时调查清楚,将调查的有关材料送交各系,按规定处理。恶性事件报学院保卫处或公安机关调查。

第二十三条 违纪学生的处理以系为主体,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核,经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后确定。

学生工作委员会:

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副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

组员:学生工作处有关人员,有关系主任及辅导员(班主任)。

第二十四条 各类纪律处分均以“决定书”的形式形成;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一式六份,学生工作处、教务科研处、学生所在系、学生本人、学生档案各一份,一份报省教育厅备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一式四份,学生工作处、学生所在系、学生本人各一份,一份存学生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工作处在接到申诉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超过申诉期限的,不予办理。
第二十六条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确有悔改和进步

表现者,按期终止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延长察看期或开除学籍。

第二十七条 被开除的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24小时内离校,逾期由学院保卫处强制执行。学院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在全院或系、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由处理机关决定是否公布。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所有学生。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培训、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相应处理;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以参照本条例的相应条款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