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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鲁丝院字[2011]24号 2011-3-18)

作者: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07-19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鲁丝院字[2011]24号 2011-3-1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学籍的所有学生。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组织、参加学院学生社团及文体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向学院学生工作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 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经体检患有疾病,但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经分管领导批准,回家休养,且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无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个月之内),向学生工作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后,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未提出申请入学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到学生工作处办理注册手续。未缴纳学费、住宿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无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绿色通道后, 注册学籍。

 

第二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存于个人档案。

第十条 考核方式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多种形式进行。各门课程采取结构成绩制,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或理论成绩、实践成绩占课程最终成绩的比例,由各系按课程的具体情况提出意见,经教务科研处审核后实施。

第十一条 学生考核实行学分绩点制,考试成绩、课程考核按百分制或五等九级制评定绩点计算基准:

百分制成绩

等级

绩点

95-100分

A+(优秀)

4.5

90-不足95分

A(优秀)

4.0

85-不足90分

B+(良好)

3.5

80-不足85分

B(良好)

3.0

75-不足80分

C+(中等)

2.5

70-不足75分

C(中等)

2.0

65-不足70分

D+(及格)

1.5

60-不足65分

D(及格)

1.0

不足60分

F(不及格)

0.0

 

第十二条 学分是用来计算学生合格学习量的一种单位,按学期计算。军事教育课、劳动课、体育课只计学分,不计学分绩点。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教育活动及重大比赛,获得院级以上奖励或在正式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及作品,根据具体情况奖励适当学分。奖励学分应控制在总学分的10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鲁丝院字[2011]24号	2011-3-18)以内。

第十四条 公共体育课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的情况综合评定成绩,各项目的考核可随堂安排。凭医院证明,身体残疾学生免予参加有困难项目的体育教学活动,但须参加其他保健体育或锻炼项目并据此考核。

第十五条 无故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授课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科研处批准后,方可缓考。获准缓考者,随补考学生参加考试,缓考成绩作正常考试成绩记载。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缺考的学生,按旷考论。

第十七条 考试作弊者,依据学院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该课程登记“违纪”或“作弊”字样,经教育表现较好的,给予重修。

第十八条 考试、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不得更改。学生如对成绩有疑问,在开学一周内提出复核申请,经系主任同意后指定专人到教务科研处复核,不得私自找教师查阅。


 

第三节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因病停课治疗、休养超过两月者;

(二)本学期请假超过两月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须本人申请,系主任签署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后,及时离校。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征入伍,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提前两周向学生工作处提出复学申请。学生工作处签署意见,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编入下一年级原专业学习。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退学处理:

(一)学年内所取得的学分低于教学计划规定的该学年应修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

(二)旷课超过两周者;

(三)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四)有能力缴纳学费而拖延不交者;

(五)经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等疾病者;

(六)特殊原因及其它。

第二十四条 学生退学,由所在系提出书面报告,学生工作处审核,院务办公会研究确定。退学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

 

第四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五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修业期满(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修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离校的学生,一年内参加原不及格课程的考试,满学分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返校重考或重考后仍未满规定总学分者,永久性结业。

第二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学年并取得规定的必修课程学分,因个人原因无法坚持学习者,发给实际修业年限的肄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表彰、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条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在校学生,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或颁发奖学金。

第三十一条 对违规、违纪学生,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五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生课外活动要自觉维护良好的校园秩序。在学生工作处及团委的宏观管理下进行,具体由各学生团体管理机构予以组织开展。

第三十三条 校内举行大型学生活动须报学生工作处和团委批准,各级组织不得在学生正常上课时间和休息时间开展大型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生根据要求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服务、勤工助学等活动, 努力锻造自己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五条 鼓励、支持学生积极参加学生社团,踊跃参与学生社团组织开展的各类健康有益的活动;学生社团的建立要符合学院有关规定,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社团活动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第三十六条 未经审批,校园内不得进行现场售卖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聚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经批准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制止。严禁学生组织或参加“同乡会”、“老乡会”等组织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自觉抵制各种有害文化和腐朽生活方式,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三十九条 自觉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的有关规定,未经许可,不得在校外租房居住。

第四十条 自觉遵守校园管理制度,积极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不得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院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海报、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在学院指定或许可的地点张贴,内容要规范、健康,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或侮辱诽谤他人,不得有损学院形象,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和学院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学院支持学生参与民主管理,鼓励学生通过正当途径,对学院的教学和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