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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鲁丝院字[2011]11号 2011-1-18)

作者: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07-19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鲁丝院字[2011]11号 2011-1-1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周期,保证教学、科研和其它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和学院实际,遵循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

(一)学院利用财政投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建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二)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教学科研等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三)单价虽达不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和已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系同类资产的,如图书、仪器、课桌、办公桌椅等,不论单价多少均按固定资产管理。

(四)在执行本规定标准以前,不属于本办法所规定的固定资产管理范围,但已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以后新增加的财产按上述标准核算、管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三条 全院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各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后勤处: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的帐、卡、物管理,按固定资产的类别设置实物明细账;负责学院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管理,监督房屋管理和土地的出租等工作;负责组织学院资产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评估、统计报告、纠纷调处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组织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和家具采购、验收、入库等管理工作;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处理资产损失损坏事故。

(二)财务处:负责学院固定资产资金量的核算管理工作;按资产的类别设置金额账,负责学院各大类资产的财务总账。

(三)图书馆:负责全院图书期刊资料的使用管理,按类别设置图书实物明细账及相关实物数据总库,其实物数据总库在每年12月底前并入后勤处资产管理总数据库。

(四)教务处:负责实验室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归口管理工作,对教学设备的采购立项审批、参加教学设备采购招标、参加教学设备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建立教学设备台账、对照教学计划考核教学设备使用状况、定期出具教学设备考核报告、参加教学设备报废鉴定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基建科是学院基本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学院房屋及构筑物类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的建设、验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以及交付使用后,保修期内的返修等工作。

(六)各系及其他使用单位固定资产要明确单位分管负责人,并配备具体管理人员,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和计价

第五条 按有关规定,固定资产划分为十四类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如下:

(一)房屋及建筑物 (二)土地及植物

(三)仪器仪表 (四)机电设备

(五)电子设备 (六)印刷机械

(七)卫生医疗器械 (八)文体设备

(九)标本模型 (十)陈列品

(十一)图书 (十二)工具、量具和器皿

(十三)家具 (十四)行政办公设备

第六条 固定资产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及车辆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及构筑物,验收合格后,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利息、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交换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

(七)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九)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七条 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帐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各使用部门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固定资产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对房屋、构筑物要定期检查,及时向相关部门或主管部门提出鉴定、修缮或拆除意见,确保使用安全。

第九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

第十条 对购置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建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出借单位提出申请,报分管院长、院长审批后方可办理出借手续。收回时应进行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处,按学院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使用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后勤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后勤处组织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院或退休,须办理交清所用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学院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组织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盘点与处置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十六条 处置固定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固定资产需处置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办理处置手续。

(二)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后勤处、财务处进行财务审核。

(四)报分管院长、院长审批。

(五)后勤处上报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审批。

(六)根据批复结果处置所申请项目,完成财务账面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 并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处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报分管院长、院长审批后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 后勤处要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院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章 固定资产帐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账簿管理:

(一)后勤处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薄。

(二)部门设置分类明细账、分类汇总帐、分布账,建立使用人卡片。

(三)各部门设置低值易耗品分明细账薄,有出入库清单,记账要规范清晰。

第二十二 明细账薄应按品种设置账户,按类设置汇总账页,反映各种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财产编号等,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由使用部门如实填写相关凭单,一式四份,经使用部门、后勤处、财务处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账依据,分别登入有关账薄。各种账薄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配程序:

调出部门提出申请, 报分管院长、院长审批后,在后勤处组织下调出、调入部门办理资产交接,填写固定资产内部调配单。

第二十五条 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记录。

第二十六条 后勤处与财务处要保持定期对账,调拨、处置资产必须次月进行账务处理完毕,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每年必须清理一次,确保账账相符。后勤处和固定资产使用管理部门一年内需进行账、物清查、盘点,主要查明账面结存与实有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内部每年应由资产管理员组织一次清查、盘点,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由使用部门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并将结果上报后勤处,经分管院长、院长审批后调整账目。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出现损坏的将按照使用年限折价赔偿;出现遗失的照价赔偿。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