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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房产管理办法 (鲁丝院字[2011]10号 2011-1-18)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房产管理办法
(鲁丝院字[2011]10号 2011-1-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房产管理,合理调配房产资源,提高房产使用效益,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产管理遵循“统一管理与归口管理、动态管理与固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房产调配与管理
第三条 调整分配。公用房产由后勤处统一进行调整、分配。部门、系根据工作需要对所分配房产的使用和功能划分自行安排,并在分配一周内将安排情况报后勤处备案。
(一)行政办公用房由党政办公室安排。
(二)教学用房由教务科研处安排。
(三)图书馆用房由图书馆安排。
(四)学生公寓由学生工作处安排。
(五)其他公用房产由后勤处直接安排。
第四条 日常管理。后勤处设立房产管理岗位职责,定期对房产状态巡查管理。后勤处建立房产档案。使用单位负责维护保养、情况报告。后勤处对各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房产交接。新建房产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基建部门与后勤处办理移交手续。内容包括: 院档案室出具的建筑物档案资料移交清单;水、电、暖、排污、网络等线路布置图;竣工验收合格证等。使用交接:房产调整与分配前后勤处对需要转接的房产先收回后分配。收回时要对房产情况检验并收回房产钥匙。接收房产单位出具归口管理部门的相关材料,到后勤处填写房产使用统计表,领取房门钥匙。
第六条 房产拆除。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有关部门要事先向后勤处提报拆除申请和方案,经学院研究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部门、系如需要调整或增加用房,要在每学期结束前,写出申请报分管院长签字,经学院同意后,由后勤处统一进行调整。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调整、抢占公共用房。
第三章 房产使用与维修
第八条 房产使用。各类公用房产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房屋用途和结构,不得擅自将所用房产转借其他部门和个人。教职工离岗、退休或调出单位,所在部门要及时收回原使用房产,组织人事与宣传处凭移交证明办理手续。
第九条 房产变更。使用过程中如需在部门内变更房屋用途的,由使用者写出申请,所在部门、系主要负责人同意、报后勤处备案后方可变更;跨部门变更的,须经学院同意,后勤处备案后方可变更;如需变更房屋结构的,必须由房屋使用部门写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后,由后勤处统一安排改造。
第十条 房产维修。后勤处要建立房屋维修与安全检查档案,定期做好检查与维修工作。各使用单位要加强所用房屋的日常管护,保证房屋的整洁卫生,发现问题或隐患要及时上报后勤处,由后勤处拟定维修方案、编制预算,经学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在保修期内的新建房产和维修工程,基建科按国家规定以及与施工单位的约定,责成原施工单位实施。新建工程保修期满后,由后勤处负责维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